錄制刊行灌音成品采用版稅的體例付酬,即灌音成品批發價 ×版稅 率×灌音成品刊行數。
錄制刊行灌音成品付酬尺度為:不含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版稅率為3??5%;歌曲、歌劇作品版稅率為3??5%,此中音樂部門占版稅所得 60 %,文字部門占版稅所得40%;純文字作品(含外國文字)版稅率為3%;國度機關經由過程行政辦法保障刊行的灌音成品(如教材)版稅率為15%。
灌音成品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稅的體例以及相對應的版稅率計較出灌音成品中所有作品的報答總額,再按照每一作品在整個灌音成品中所占時候比例,確定其具體報答。
利用改編作品進行灌音,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劃定確定具體報答后,標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權人付出70%,標的目的原作品著作權人付出30%。原作品已跨越著作權庇護期或不合用著作權法的,只按上述比例標的目的被錄建造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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