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原始本家兒體
按照1993年點竄的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9條和1993年第二次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劃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有以下兩類:第一,依法當作立的企業、事業單元、社會集體、個別工商戶和小我合股;第二,合適法心猿意馬前提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鑒于上述劃定對我國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要求過于苛刻,禁止我國天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劃定已不順應社會本家兒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且不劃定商標注冊申請人配合申請注冊統一商標既不合適國際老例也不合適我國的國情,是以,2001年第二次點竄的我國《商標法》對關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劃定作了主要點竄。
商標權的繼受本家兒體
商標權的原始本家兒體可以依法讓渡其注冊商標。作為商標權原始本家兒體的天然人滅亡后,該注冊商標可以依法移轉給其擔當人;作為商標權原始本家兒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該注冊商標可以依法移轉給有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經由過程注冊商標的讓渡或者移轉取得商標權后,就當作為該商標權的繼受本家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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