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首,按照海關法第九十二條的劃定說:“依法截留的貨色、物品、運輸東西,在人平易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懲罰決議作出之前,不得處置”,意思就是要等著法院判決后才能處置哦。
可是若是是犯禁品或者不宜持久保留的物品,好比鮮活、易腐、易掉效的物品,該當遵照國度有關劃定處置,即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附屬海關關長核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條目由海關保留,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平易近法院判決充公或者海關決議充公的私運貨色、物品、違法所得、私運運輸東西、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同一處置,所得價條目和海關決議處以的罰條目,全數上繳中心國庫。意思是銷售人員是得不到一分錢的哦。
一般會按照貨色的性質分歧,會有分歧的處置體例。若是該物品自己是沒問題的,只是私運者沒按正當路子將物品帶入境內,如正牌的某一個手機,這種環境海關會拍賣,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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