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憲法》和法令,劃定行政辦法,擬定行政律例,發布決議和號令;
標的目的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會或者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劃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使命和職責,帶領其工作,而且帶領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同一帶領全國處所各級國度行政機關的工作,劃定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度行政機關的權柄的具體劃分;
編制和執行國平易近經濟和社會成長打算和國度預算;帶領和辦理包羅經濟、國防、教科文衛體、平易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城鄉扶植、打算生育,以及平易近族事務等。
核定行政機構的編制,遵照法令劃定任免、培訓、查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會和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權柄。
核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核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模內部門地域進入告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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