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指因為罪犯具有法令劃定的某種環境而臨時變動科罰執行場合和執行體例,在牢獄外執行科罰的一種科罰執行軌制。 [
可是在這里我想要說的是,對于一些重年夜的犯罪是不許可監外執行的,好比居心殺人,擄掠等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
下面說一下我國的法令相關的劃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劃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本身嬰兒的配偶女;
(三)糊口不克不及自理,合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風險社會的。
不外在這里我想說的是,監外執行并不代表著犯罪分子就可以一向在外面了,只要上述的環境沒有了仍是要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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