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中的制定方采取了欺詐、脅迫等手段,要求另一方簽訂合同,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或損害了國家、集體的利益。
條款的制定方通過信息不對等、不確定等特有優勢,將一些非法的、不平等的條約加在合約中,并且不提前告知對方。
條款的制定方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其自身的權限,不尊重或惡意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消費者利益的損失。
條款的制定方在制定合約時,故意將相關概念模糊化,以最終解釋權為由拒絕履行相關義務,造成第三方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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