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首我先說一下我國的刑法第264條劃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年夜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并處或者單懲罰金;數額龐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數額出格龐大或者有其他出格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懲罰金或者充公財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經由過程刑法上的明文劃定大師可以很直不雅的看到,偷盜文物罪過長短常年夜的。不外最新的刑律例心猿意馬已經沒有死刑了,可是懲罰也是很嚴重的,最高可以或許無期徒刑。
不外偷盜文物必然是要獲得好處的,可以經由過程生意來實現本身的不法好處。可是國度刑法對此也有劃定,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取利為目標,倒賣國度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懲罰金;情節出格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
最后我想說文物是國度的國寶,偷盜文物若是私運到國外不僅僅是懲罰的小我,對于國度來講文化上的損掉是不成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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