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294條第1條目組織、帶領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充公財富;積極加入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懲罰金或者充公財富;其他加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者褫奪政治權力,可以并懲罰金。
別的在這里我想說的是,若是當事人是被黑社會組織勒迫加入黑社會的,或者受到黑社會人員所蒙蔽加入的,若是情節輕細,可以不消刑事懲罰的。
別的我想說的是,若是國度機關的人員有帶領黑社會性質的行為的話,會加重懲罰,如許的行為長短常嚴重的。
最后我想說的是,國度的量刑是按照小我在黑社會中的感化來量刑的,加入者和組織帶領者的量刑必定是紛歧樣的,前面的輕后面的重。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