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有用期有多久?
注冊商標有用期,是指商標自獲得注冊之日起至該注冊期滿之日的刻日。按照本條的劃定,商標一旦注冊,其有用期為十年。注冊商標的有用期劃定為十年,是與宿世界上年夜大都國度的劃定不異的,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系統也是一致的。
因為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于商標注冊,是以,本條所稱的注冊商標的有用期同時也是注冊專用權的有用期。在此有用期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力人可以充實地行使受法令庇護的據有權、利用權、處分權、收益權以及派生的禁止權,包羅禁止他人在不異近似商標或辦事上申請注冊與權力人的商標不異近似的商標,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利用該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有用期的肇端日為商標局注冊商標的當日,因為注冊商標有用期的肇端日同時也是商標專用樹木有用期的肇端日,并且《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條目劃定的商標專用權有用期肇端于初步核定通知布告三個月期滿之日。是以,注冊商標有用期的肇端日該當同注冊商標專用權有用期的肇端日一樣,從商標初步核定通知布告的三個月刻日界滿之日即商標注冊之日起算。
注冊商標有用期的期滿日與注冊商標有用期的肇端日相對應,十年后的不異月、日為注冊商標有用期的期滿日。 
注冊商標的有用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較。注冊商標有用期滿,需要繼續利用的,該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時代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賜與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刊出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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