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劃定 ,收買拐賣配偶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標,收買被拐賣的配偶女、兒童的行為,按照刑律例心猿意馬,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收買被拐賣配偶女和兒童,只要不是出于生意的目標,此項罪名就當作立。可是犯罪過為人應該已知所買之人是被拐賣的,而且仍然愿意采辦。
此罪的發生經常會陪伴其他的罪過。例如:收買配偶女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組成強奸罪;不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則組成不法拘禁罪等等,數罪并罰。
有一些環境能為行為人減輕罪過,例如在解救被拐賣兒童過程中不加阻攔甚至共同的,還有被收買配偶女當作婚后自愿留下來與行為人一路糊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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