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平易近法公例》第一百條劃定,“公平易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贊成,不得以營利為目標利用公平易近的肖像。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平易近法公例》若干問題的定見第139條劃定:以獲利為目標,未經公平易近贊成操縱其肖像作告白、商標、裝飾櫥窗等,該當認心猿意馬為加害公平易近肖像權的行為。
當有人在微博上操縱我們的肖像且沒有征得我們的贊成時就已經是加害我們的肖像權了。這個時辰該當先和當事人溝通,若是當事人承諾撤銷圖片并標的目的我們賠禮報歉,我們就可以不予究查他的法令責任。
若是警告無效,我們可以截圖保留證據,包羅和當事人的聊天記實也該當保留,這些都可以當做告狀當事人加害我們肖像權的證據。
證據收集好今后我們就可以到本地法院去申請平易近事訴訟,需求法令的幫忙,捍衛和庇護我們的肖像權。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