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對征地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出面協調,協調不好那么就由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進行裁決,申報裁決需要以下幾個條件
符合申請裁決的范圍:包括對征收土地的三項補償標準任何一項有爭議都可以申請裁決(補償標準:產值標準、倍數標準、附著物標準)
在政府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天內不予調解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村委會、村委小組、土地租賃人等)
由征地相對人向相關單位申請裁決
申請裁決的注意事項: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補償標準爭議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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