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看是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而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1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2規定的情況,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3的規定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為由拒絕續簽的才有經濟補償,否則無經濟補償。
3、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是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而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等個別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并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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