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制定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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