怙恃大意導致的慘劇
在實際糊口中,經常有因為怙恃的疏忽和掉誤,致使孩子傷亡、掉蹤的慘劇發生。2013年3月4日,吉林省長春市一個年青的父親把兩個月大的嬰兒放在未熄火的車里,車門未鎖就分開車子,去本身辦的小超市里生火。10分鐘后,他出來發現車被偷了,小孩也被帶走了。后來,在長春平易近警的全力偵破下,嫌疑犯被迫自首,但嬰孩卻在此前已被嫌疑犯殘忍地殺死。

2013年2月12日,當人們還沉浸在春節的喜慶氛圍中的時辰,廣東省深圳市一個小區卻發生了一件悲涼事務,2歲女童小瓊鳳溺亡在鄰人家洗手間的一個水桶內。事發時她的媽媽正在和伴侶們玩麻將,放任小女兒一小我在洗手間里玩,成果2歲孩童不小心失落進了一個裝滿水的水桶里溺亡。
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在廣東佛山一個五金城接踵被兩車碾壓,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置若罔聞,漠然而去。在小悅悅悲劇中,太多的人把目光聚焦于路人的冷酷和闖禍司機的無情,但人們恰好健忘了,最該為小悅悅之死負責的,是小悅悅的怙恃。在陰冷的雨天,當怙恃放任小悅悅獨自一人在轂擊肩摩的路上行走時,小悅悅的悲劇早已注心猿意馬。
近似的例子可謂不可勝數。人們在同情那些不幸的怙恃的同時,也發現恰是因為怙恃沒有很好承擔監護責任,才導致悲劇發生,那么這些怙恃應不該該負相關的法令責任?若是需要,那豈不是在哀痛的怙恃身上施加了雙重的不幸?究竟結果,怙恃自己就是對孩子最關心、最寵愛的人,他們城市在盡可能庇護孩子的平安,只是有些怙恃親年青、經驗少,有時辰麻木大意了一下,呈現不幸后不單心靈備受沖擊,還要受到法令的賞罰,這豈不是太不近情面?
西方怙恃的法令責任
我們來看看西方當作熟的法令社會是若何處置這種問題的。美國佐治亞州一名配偶女領著三個孩子亂穿馬路,發生交通變亂,此中一個孩子滅亡,闖禍司機逃逸。顛末審訊,法庭判司機三級謀殺,6個月禁錮,5年緩刑;判這位母親二級謀殺,最高三年禁錮。美國還有一位母親,開車帶著孩子們去購物,回來時因為慌亂把幾個月的嬰兒忘在車里了,等她想起來時,孩子在車里已經死去了,法庭顛末審理,最終判這位配偶女5年禁錮。
我們同樣欠好理解,對于兩位美國母親來說,損失本身的孩子已經讓她們痛不欲生了,為什么還要把她們送進牢獄,是不是太殘忍了?若是我們領會一下西方的文化,可能就不會這么想了。西方人認為,孩子不是怙恃的私有財富,怙恃對孩子沒有所有關系,也沒有支配關系。孩子是一個自力的生命個別,他有自力的人格,而且他們和怙恃的關系是平等的。他們的這種不雅念來歷于宗教,基督教認為,在天主面前,人人平等,每小我都是天主的子平易近,每小我都從造物本家兒那邊領受了不成褫奪的權力。孩子雖小,他屬于天主,不屬于怙恃。
是以,在西方文化中,在怙恃與后代之間,社會是以孩子的好處為底子起點的,當孩子未當作年時,需要怙恃的監護,怙恃必需維護未當作年人的好處而不克不及損害孩子的好處,若是怙恃沒有盡到庇護責任,就要承擔法令責任。為了更好地庇護兒童好處,法庭甚至可以褫奪不負責怙恃的扶養權。這就像一個國度的領袖因為疏忽造當作國度重大損掉,要受到法令的審訊;一個將軍因為疏忽造當作戎行潰敗,要去職而且奉上軍事法庭。其間的事理是一樣的。
當孩子當作年后,怙恃必需把他們推標的目的社會,讓他們學會自力糊口這是怙恃的責任。18歲后,孩子若是還靠怙恃糊口,那就釀成了一種恥辱。

怙恃的私有財富
而中國的環境確實很紛歧樣,本文開首講述的幾個案例,孩子不幸滅亡,怙恃都有較著的過錯,但他們都沒有承擔法令責任,而中國的法令條條目中,也沒有針對這些環境的賞罰條條目。
這里就有一個問題:孩子因為親人的過掉而滅亡了,中國社會為什么不肯究查親人的責任呢?這可能和中國的怪異文化有關。中國的傳統不雅念認為,孩子是怙恃的私有財富,怙恃是孩子的生命之源,孩子的一切都是怙恃賜與的,因而孩子必需從命怙恃,孝敬怙恃,他們沒有本身的小我空間和選擇自由,怙恃的意志就是他們的意志。怙恃把孩子算作是本身生命的一部門,是本身生命的延續,他們要節制和支配本身孩子的命運,因而孩子就當作了怙恃的從屬物,或者說孩子就當作了怙恃的所有物。
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么中國人不肯讓本身的親人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孩子是怙恃的私有財富,孩子不在了,怙恃的財富丟掉了,我們應該同情他們,不需要再賞罰他們,這是人之常情。在中國,怙恃縱有不是,社會也無權褫奪他們的扶養權,這就是以怙恃為焦點的孝文化傳統導致的成果。
中國的法令系統固然是從西方進修來的,但不成能徹底割裂我們自身的汗青,也不克不及拋開我們當作長的情況和泥土。是以中國的法令系統老是有形無形地受到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出格是一些與家庭倫理相關的法令條條目,更帶有較著的傳統文化的色彩,強調“孝敬怙恃、尊敬長輩”,而不是把怙恃與后代當當作平等的本家兒體來權衡。
那么,在整個社會越來越西方化的今天,對于怙恃過掉造當作孩子傷亡的環境,我們的法令是否應該標的目的西方挨近,也設立賞罰怙恃的條條目呢?從沿承傳統文化的角度看,這樣做似乎很不合適;但對于成立現代法治社會來說,這又有半斤八兩的需要性,峻厲賞罰犯有過錯的怙恃,可以喚起全社會對庇護未當作年人的存眷。在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之間若何棄取,需要法令工作者當真思慮。
當然,法令的實施,除了需要文化不雅念的支撐外,還需要社會前提的共同。在實際的社會前提下,若是法令究查怙恃過掉的刑事責任,我們頓時面對一個現實問題,誰來賜顧幫襯孩子?孩子當作了單親家庭,對孩子的當作長也很是晦氣。但在西方與我們分歧,若是孩子的好處受到危險,法庭會指心猿意馬社會義工去監視;若是一個家庭損失了扶養孩子的前提,會有前提好的家庭來領養;別的,西方的慈善事業也比力發財,有很多的福利機構也可覺得孩子供給避風的港灣。
無論如何,怙恃過掉所造當作的未當作年人悲劇,社會和怙恃都要承擔起責任,社會要形當作一整套的庇護機制,怙恃則要意識到本身是孩子的生命、教育與辦理的第一責任人,固然不是獨一!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