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于1850年通過了一項立法,確定了奴隸制擴展到新獲得領土的參數,為新的土地劃定了領土界線,并確立了在西部實行奴隸制的決定。德克薩斯州被分裂,建立了新墨西哥州領土,但作為回報,德克薩斯州獲得了聯邦債務減免,并在德克薩斯州的狹長地帶和埃爾帕索擁有了土地。加利福尼亞州將保持自由,而新墨西哥州和猶他州可以投票允許奴隸制《逃亡奴隸法》是一部允許在北方找回逃亡奴隸的法律,它的實施使不逮捕逃亡奴隸成為犯罪。此外,奴隸制度在美國國會大廈得以保留,盡管奴隸貿易被禁止,1850年的妥協對穩定南北關系至關重要。許多歷史學家認為,如果沒有達成協議,美國內戰可能早在十年前就開始了這項立法維持了接下來四年的和平,直到1854年堪薩斯-內布拉斯加州法案通過,當時的人認為這是對奴隸國家的進一步讓步。雖然1850年的妥協在幾年內避免了沖突,但法律未能解決奴隸制的根本問題,因為它被許多北方人視為違憲和道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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