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修正案要求美國參議員進行全民投票,這與以前由各州立法機構選舉參議員的制度有所不同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了美國參議院的原始法律,其中包括每州兩名參議員,每名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并規定這些參議員應由他們所代表的州的立法機關。第17條修正案規定參議員的人數和票數相同,任期相同,但將選舉方式改為人民或選舉人的普選。該修正案還規定,這些選舉人必須符合投票資格,這意味著要包括年齡和居住資格等資格條件。
美國憲法在第十七條修正案之前,州立法機關選舉參議員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知情的選民僅僅因為他發表了很好的演講或作出了宏大的承諾而選舉出不合格或不道德的候選人,對政治的方式和策略有經驗的人,不太可能屈從于那些有魅力而非實質的候選人,他們還認為這些當選的官員將不受賄賂,不做附帶交易,以及一些尋求參議院席位的人可能會使用的恐嚇策略。他們進一步認為,參議員應該擺脫競選的壓力,以便能夠集中精力進行治理。
個人必須至少30歲才成為美國參議員。人們普遍認為這一過程在1850年代中期之前一直運作良好。奴隸制問題以及與此相關的黨派偏見和普遍分歧的增加它經常被認為是舊的參議院選舉制度的失敗。幾個州僅僅是多年來未能選出參議員,導致他們在參議院中的席位不足或無人任職。有幾次選舉也根據選舉方法進行了競爭
參眾兩院在美國首都大廈召開會議1866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有助于控制選舉方法的法律。這項法律通常被認為是第17修正案的先驅者,但盡管它有所幫助,但幫助不大。同時,直接選舉的概念,即人民選舉,迅速獲得支持最早于19世紀20年代提出的第一個憲法修正案于1893年提出。此后,直到1903年,這一修正案每年都會在國會提出,并被參議院否決填補空缺,終于在1913年作為第17條修正案獲得通過,這項修正案在第一次提出近100年后獲得通過。
候選人可能必須在初選和大選中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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