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成員與員工進行集體談判,以便他們能夠獲得可接受的工資。為了執行授權書中規定的法律,政府成立了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當涉及到公司的行為時,該組織有權代表工人聽取指控。它也有權進行調查。一項主要職責是監督工廠和工業部門等主要企業,政府認為這對從大蕭條中恢復經濟至關重要。因為《瓦格納法案》是在大蕭條時期通過的,許多反對者指出,這將限制業主和管理者在與工人打交道時的權利,據說這會對經濟復蘇的機會造成不利影響。這使人們對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產生了質疑,尤其是那些信奉"放任關系"概念的人。在這個時代之前,許多公司使用武力阻止工人組織起來。同樣,警察偶爾會被政府授權來驅散罷工,美國國會也經常試圖將《瓦格納法案》從聯邦法律中刪除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 Act)通過,該法案設立了另一個監督工會活動的機構,政府更多地參與了工作場所的各個方面。
1935年,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簽署了《瓦格納法案》,使之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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