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法》旨在使聯邦政府新聞自由的問題在16世紀的英國首次出現,這僅僅是因為媒體被要求在出版前提交材料以獲得許可證。17世紀,隨著這一要求越來越嚴格,抗議者包括詩人約翰·米爾頓,他認為,對發現有問題的出版物進行壓制比在出版前對其進行審查要好得多。盡管如此,許可證法和審查法一直保留到1695年,即使這些法律被廢除,誹謗法也可以用來懲罰任何印刷批評政府的材料的人,直到19世紀中葉,真相才是可以接受的辯護著名的英國詩人約翰·米爾頓反對審查制度2009年5月25日,來自19個歐洲國家的新聞界人士在漢堡舉行的儀式上通過了《歐洲新聞自由憲章》,48名記者和總編輯簽署了該憲章,旨在承認新聞自由在民主社會中的作用,保護新聞界免受審查,限制、威脅、監視和攻擊。如果記者愿意的話,這份文件可以繼續在網上供他們簽署。在美國,新聞自由始于1735年約翰·彼得·贊格(John Peter Zenger)對誹謗指控的辯護。美國獨立戰爭后,幾個州明確規定了新聞自由,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新聞自由,《第一修正案》所隱含的對煽動性誹謗的態度一直存在爭議,但隨著1798年《煽動叛亂法》的通過,《第一修正案》被理解為無意保護煽動性誹謗,而是承認其為犯罪在21世紀初的美國,《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新聞自由在出版和收集新聞方面有所區別:新聞工作者并不總是被授予無限進入戰區的權利。一些國家通過了盾牌法,允許記者拒絕向執法部門透露信息和消息來源,但最高法院并沒有承認新聞界有不受限制的保密權
在美國,新聞自由包含在《第一修正案》中,是《權利法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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