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實施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賦予了美聯儲更多的監管權力,該法案是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第一部法案的一部分百日任期,通常被稱為"百日"。大蕭條和隨之而來的銀行倒閉直接推動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商業銀行被指控不明智地投資儲戶的錢和進行錯誤的金融投機。金融投機意味著投資包括虧損的風險,如在股票市場或貨幣交易所的投資。
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在任的頭一百天內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投機是一個標準的金融過程,但在大蕭條之前,銀行冒著巨大的風險,將儲戶的資產投資于不穩定的股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試圖通過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開來糾正這種做法一年后,銀行將不得不選擇承擔投資或商業銀行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它們的收入只有10%來自證券在批準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將代表亨利·巴斯科姆·斯蒂格爾(Henry Bascom Steagall)與該法案的主要支持者卡特·格拉斯(Carter Glass)聯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每個成員銀行的每位存款人提供高達10萬美元(USD)的支票和安全存款。這與蕭條時期尤其相關,盡管有人指責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規定過于嚴厲,對大蕭條毫無反應,但它保護了儲戶在銀行擠兌時不會損失所有的錢,國會于1956年通過了一項名為《銀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擴展。銀行控股公司是指擁有一家或多家銀行的任何公司。《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這些公司必須在美聯儲登記,并賦予美聯儲委員會檢查和監管其活動的權力,尤其是如果這樣一家公司擁有銀行25%或更多的投票權。1966年和1970年,該法案又附加了進一步的限制。1999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在很大程度上被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廢除在眾議員詹姆斯·里奇和參議員菲爾·格拉姆的推動下,使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得以合并。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也允許銀行承保保險該法案的支持者認為,這種貨幣多元化使貸款和投資風險降低,銀行不會濫用儲戶的錢,因為銀行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聲譽富蘭克林羅斯福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為了應對大蕭條和隨之而來的銀行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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