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邦法律,一個雇員可能會因為在工作中所經歷的精神痛苦而得到補償。聯邦政府在1889年首次解決了鐵路行業的問題,因為鐵路行業繼續發展向西擴張,成為美國最大的鐵路公司之一。本杰明·哈里森總統借此機會關注鐵路公司的重要性及其所經歷的危險,并將其與沖突中的士兵相比較。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里,更多的工人受傷和死亡,最終導致了約翰遜的重大訴訟v、 1904年,南太平洋公司在美國代表亨利·弗羅伊德的領導下,在多個州的單方面行動下,通過了《聯邦雇主責任法》,但該法立即遭到業界的質疑,被最高法院以違憲為由予以駁回,1908年迫使國會通過第二項修改措辭的措施
根據聯邦法律,雇員可以特別起訴鐵路公司,要求賠償各種不同的損失傷亡事件。然而,與傳統的工人賠償法不同,聯邦雇主責任法要求鐵路公司起訴實際的公司,并依靠陪審團來決定工人應得的賠償水平。此外,鐵路公司必須在其行為中被認定為疏忽大意,以獲得所需的賠償根據聯邦法律,雇員可以特別起訴鐵路公司各種不同的損失,其中包括過去和將來的工資損失,以及不在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對于疼痛和痛苦、永久性傷害和精神痛苦,可以支付額外的賠償金。這意味著,由于過失行為而起訴其公司的鐵路公司,可能會得到比尋求傳統工人賠償金高得多的賠償金,使工傷賠償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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