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金融機構包括提供個人貸款等服務的銀行和投資公司伊斯蘭金融機構在運作方式上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限制。其中大多數都與riba(字面意思,相當于英語單詞"增加"或"超額")是被禁止的。作為一個概念,riba意味著沒有同等價值的貨幣。這一點特別適用于由于伊斯蘭的解釋,即貸款人在與借款人的一段時間內沒有資金,這并不算是需要補償的東西。因此,原則上,伊斯蘭金融不能使用利息。
根據伊斯蘭法律,金融機構在技術上是被禁止的直到20世紀70年代,伊斯蘭金融機構才開始出現。在此之前,伊斯蘭教信徒之間的大多數金融安排都是非正式的。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一些機構的出現旨在遵循傳統的以利息為基礎的銀行理念,同時遵循伊斯蘭原則。有許多伊斯蘭消費銀行使用各種技術提供貸款和抵押貸款,而不違反無息原則。通常這些銀行要求貸款與購買特定的資產。一種方法是銀行自己購買資產并將其移交給客戶,但保留合法所有權。客戶從銀行購買資產,分期付款,總價將超過銀行最初支付的購買價格,但是,從法律上講,這筆額外的錢被認為是銀行在轉售中獲利,而不是利息費用。同樣,伊斯蘭銀行可以提供抵押貸款。這在技術上是由銀行和作為共有人購買房產的客戶來完成的,盡管銀行提供了大部分資金,因此多數股權。與傳統的抵押貸款一樣,客戶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定期付款。這些付款不屬于利息或還款,而是作為一種租金的組合,以支付房產的專屬居住權,以及分期付款購買銀行的所有權份額,直到最終客戶完全擁有該地產。另一個涉及伊斯蘭金融機構的領域是企業發行債券型產品和投資者交易這些產品的市場。這是通過伊斯蘭伊斯蘭債券實現的,相當于債券,但不支付利息。資金往來的方式相同,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發行公司將伊斯蘭債券憑證出售給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將債券租回銀行,從而創造出相當于債券利息支付的收入流;最終,發行公司按面值回購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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