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可以從使用加速成本回收系統中獲益。修改后的ACR隨著1986年美國稅收改革法案而被賦予了生命。該法案的目的是為新的采購將允許一個有序的折舊申報系統,不會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稅法》為加速成本回收系統中的幾個不同類別制定了具體的折舊方法。這種結構的一部分還涉及到確定哪種類型的設備符合條件每年遞增折舊,如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用于分類設備折舊的標準很少取決于設備的類型、預期用途和設備的預期壽命。使用加速成本回收系統可以使任何人受益規模經營。例如,大型紡織企業在涉及大型和昂貴的機器和機器零件時,可將加速成本回收系統的原則與他們自己的內部淘汰程序結合起來。電信公司可以利用加速成本回收系統提供稅收減免,允許他們購買更新的橋接和服務器設備即使是一家擁有有限合伙資產的小公司,也會發現,采用加速成本回收系統的方法,將有助于為新辦公設備提供額外的稅收減免。采用加速成本回收系統的概念并不總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同時,它也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看看潛力,看看是否可行,在頭幾年以不扣除為代價,在頭幾年從稅收減免中獲得最大收益是否可行。那些年利潤一直較大的公司可能會發現,在一個日歷年內使用ACR并沒有真正的幫助,傾向于采用標準扣除,而不是加速扣除。對于其他人來說,加速減稅可能會對公司的財務健康產生重大影響,使使用扣除額成為可能,將資金轉移到有助于改善下一年財務前景的領域。作為協助企業在前端扣除必要設備的一種手段,加速的成本回收系統使企業能夠從新設備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而不是以后。對于那些利潤率很低的公司來說,這可能是保持盈利和競爭能力的區別,或者落后并最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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