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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日本專利局發布了人工智能專利申請報告。該報告將人工智能核心發明和人工智能應用發明定義為人工智能相關發明。
人工智能核心發明指:具有以人工智能為基礎的數學或統計信息處理技術為特征的發明,包括神經網絡、深度學習、支持向量機、強化學習和其他機器學習技術,以及知識模型和模糊邏輯等。
人工智能應用發明指:將人工智能核心發明應用于各種技術的發明,例如圖像處理、語音處理、自然語言處理、設備控制及機器人技術 等。
人工智能專利申請情況
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數量自2014年快速增長,這次增長被認為是受第三次人工智能熱潮的影響,計算機性能的提高以及數據通量的增加,使得人工智能相關理論付諸實踐成為可能,包括神經網絡在內的機器學習技術成為熱點,深度學習占主要地位。
日本人工智能專利申請量 排名前三的是:日本電報電話公司(636件),富士通公司(468件),日立制作所(327件)。
人工智能應用技術專利申請情況
2018年專利申請量在50件以上的FI小類(日本專利分類體系File Index)進行統計分析。除G06N分類以外,圖像處理(G06T)、信息檢索和建議(G06F16,含FI修訂前的G06F17/30)類別的相關專利申請較多。
商業(G06Q,含FI修訂前的G06F17/60)、醫療診斷(A61B)、一般控制與調節系統(G05B)、材料分析(G01N)、語音處理(G10L)、自然語言處理與機器翻譯(G06F17/20-28)等類別也是人工智能的主要應用領域。
醫療診斷(A61B)、一般控制與調節系統(G05B)、交通控制系統(G08G)、圖像處理(G06T)等類別專利申請量增長速度顯著。
深度學習相關專利申請情況
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技術是 人工智能專利申請數量增長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卷積神經網絡、循環神經網絡和深度強化學習等技術 …. 摘自:樂知網 www.lzpat.com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 商標申請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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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ongying.gov.cn/html/2006/10-18/06112406172509187.htm 這是東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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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
文/王現輝
本文就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涉及的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之處,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問題展開進行說明,并就爭議較多的網絡銷售地的認識以及共同訴訟管轄問題進行討論。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一審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專利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有特殊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一般情況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各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是,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及2017年1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在江蘇等17個省級行政區劃設立20個知識產權法庭(南京、蘇州、武漢、成都、杭州、寧波、合肥、福州、濟南、青島、深圳、天津、鄭州、長沙、西安、南昌、蘭州、長春、烏魯木齊、海口)。形成了1+3+20的知識產權管轄格局。
所謂“1+3+21”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3:3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上海、廣州)
21:21個知識產權法庭(南京、蘇州、武漢、成都、杭州、寧波、合肥、福州、濟南、青島、深圳、天津、鄭州、長沙、西安、南昌、蘭州、長春、烏魯木齊、海口、廈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這些知識產權法院/法庭一般都會跨區管轄所在省市的專利侵權一審案件。
對于已經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區,其專利侵權一審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法庭負責。
對于尚未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區,其專利侵權一審案件仍由原先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
具有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管轄權法院明細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明細
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包頭 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轄 區內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發生在其他盟市轄區內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仍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沈陽:撫順、本溪、錦州、葫蘆島、鐵嶺、鼻新、朝陽地區的上述糾紛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鞍山、營口、遼陽、丹東、盤錦地區的上述糾紛由大適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黑龍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哈爾濱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雞西市、雙鴨山市、鶴崗市、伊春市、七臺河市、綏化市區域內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齊齊哈爾市、大慶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地區區域內的第一審專利案件。
江蘇:南京知識產權法庭(管轄南京、鎮江、揚州、泰州、鹽城、淮安、宿遷、徐州、連云港市轄區內的專利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蘇州知識產權法庭(管轄蘇州、無錫、常州、南通市轄區內的專利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浙江:杭州知識產權法庭、寧波知識產權法庭;
杭州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發生在杭州、嘉興、湖州、金華、衢州、麗水轄區內的專利案件;寧波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寧波市、溫州市、紹興市、臺州市、舟山市轄區內的專利案件
山東:濟南知識產權法庭、青島知識產權法庭;
濟南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濟南、淄博、棗莊、濟寧、泰安、萊蕪、濱州、德州、聊城、臨沂、菏澤轄區內的專利糾紛案件;青島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青島市、東營市、煙臺市、濰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轄區內的專利糾紛案件
廣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是廣東省內唯一擁有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第一審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其他市的上述案件均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轄區內及桂林市、來賓市、河池市轄區內的第一審專利民事案件。廣西省其他市的上述案件均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重慶: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為審理發生在其轄區以及重慶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管轄發生在其轄區及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轄區、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轄區。
重慶一中院
沙坪壩區法院、江北區法院、北碎區法院、渝北區法院、大足區法院、合川區法院、長壽區法院、壁山縣法院、銅梁區法院、潼南縣法院
重慶二中院
萬州區法院、云陽縣法院、奉節縣法院、巫山縣法院、梁平縣法院、開縣法院、忠縣法院、城口縣法院、巫溪縣法院
重慶三中院
涪陵區法院、南川區法院、豐都縣法院、墊江縣法院、武隆縣法院
重慶四中院
黔江區法院、石柱縣法院、彭水縣法院、西陽縣法院、秀山縣法院
重慶五中院
渝中區法院、南岸區法院、九龍坡區法院、大渡口區法院、巴南區法院、萬盛區法院、永川區法院、江津區法院、萘江區法院、榮昌區法院、重慶鐵路法院
貴州: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部分專利糾紛案件。其他地區案件歸貴陽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新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農八師、農四師、農五師、農七師、農九師、農十師。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農十二師、農一師、農二師、農三師、農六師、農十三師、農十四師、建筑工程師轄區內和發生在烏魯木齊市城區范圍內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專利糾紛案件。
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與案件的標的額也有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9]14號)的規定,目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調整為50億元人民幣,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而,只要訴訟標的額不超過50億元,專利侵權案件仍由上述具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法院/法庭,或者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法發[201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適應新時代審判工作發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事審判職能,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重心下移,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原則上為50億元(人民幣),訴訟標的額下限繼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等文件執行。
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本通知執行。
四、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本通知執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所涉案件類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關于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8〕22號)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二審案件,統一歸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二審仍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6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行政處罰等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對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爭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更為直觀了解方式,參見圖表:
(一)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于侵權糾紛案件,民事訴訟法又特別規定了侵權行為地法院也具有管轄權,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更為明確專利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具體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33號明確認定銷售行為實施地包括不以購買者意志為轉移的銷售商主要經營地以及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
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以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就認為其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銷售”行為并非瞬時完成的行為,成立于買賣合同訂立,終止于發貨,故買賣合同成立地法院、侵權產品發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對因許諾銷售而引起的侵犯專利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同別的專利侵權行為一樣,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說來,是由許諾銷售行為的實施地以及作出許諾銷售行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許諾銷售的廣告刊登在報紙上,則由該報社的工商注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許諾銷售的廣告是通過互聯網發布的,則應由發布該廣告的網站的服務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能查清服務器所在地時,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應區別權屬爭議發生的原因即侵權行為還是合同關系分別確定。如果是基于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之爭導致的權屬爭議,屬于侵權行為導致的權屬爭議,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管轄確定規則確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是基于技術開發合同或者技術委托合同等技術合同爭議引發的權屬爭議,則需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爭議管轄確定的規則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同技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履行方式不同,合同的履行地點也不同。技術開發合同以研究開發地為合同履行地;技術轉讓合同以技術實施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技術咨詢合同以受托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技術服務合同以完成主要技術服務項目的地點為合同的履行地。
(三)專利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專利合同糾紛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以及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等。專利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地域管轄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陽恒興經貿有限公司專利糾紛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中的批示,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屬于侵權類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合并審理管轄法院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中的裁定,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應當移送管轄合并審理;移送過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轄,應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后順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審理;如涉及級別管轄,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級別低的法院將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級別高的法院審理。
(六)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及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的地域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的規定,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中,遭受損害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造成損害的訴訟,可以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訴訟來對待,由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即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鑒于損失是因采取訴前停止侵權措施引起的,為了公正合理地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查清案情和公正處理糾紛考慮,故也允許被申請人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七)其他專利糾紛的地域管轄
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及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的地域管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原則上可參照專利侵權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因惡意提起專利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本質上均屬于侵權糾紛,均可以參照侵犯專利權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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