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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授權代理人注冊了我的商標怎么辦? 寧波公司商標注冊代理費用,寧波代理注冊商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注冊了我的商標怎么辦?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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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但實踐中有部分“機智”(ji zei)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并不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而是通過第三人注冊。那么對于這種非直接以自己名義注冊申請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該如何應對呢?

    本文將探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自己的名義”如何理解,并對實踐中推定為“串通合謀行為”的幾種特定身份關系的實例進行總結,希望對非直接以自己名義注冊申請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情形下如何適用本條款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中“以自己的名義”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法釋〔2017〕2號)

    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了擴大解釋,將“代理人或代表人授意他人申請(惡意串通)”的行為囊括在內。而這種解釋更符合立法本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2013年商標法釋義》說明“本條是關于禁止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規定。”而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授權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或者與第三人(商標申請人)串通合謀以第三人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對于代理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承擔的義務,同時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民事基本原則和商業道德。對于這種行為,法律理應予以規制。

    在司法機關和商標行政機關制定的審理指南中對此也有具體的說明: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公布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2.4【適用主體】明確規定了:“訴爭商標申請人與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第二款規定的“申請人”存在親屬關系,或者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申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適用的主體。”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雖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義申請注冊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但有證據證明,注冊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冊行為。對于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與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系進行推定。”

    從上述司法解釋、北京高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不難看出,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通過第三人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的情況下,只要存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與第三人串通合謀的行為即認定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而實踐中又是如何認定具有“串通合謀行為”呢?我們如何得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與第三人進行了串通合謀呢?上述司法解釋和審理指南明確由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特定關系進行推定。也就是說只要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與第三人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關系,即推定二者進行了串通合謀,就符合十五條一款“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就可以直接適用該條款審理案件。

    二、實踐中推定為“串通合謀行為”的幾種特定身份關系的實例

    (一)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存在關聯關系-此種關聯關系一般由相同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確認

    【案例1】 我所代理的第11064643號商標“synesso”無效宣告案件中,爭議商標注冊人為“深圳市寶納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寶納公司”),而與我所客戶(無效宣告申請人)存在經銷代理關系的公司為第三人“上海盛毅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盛毅公司”)。

    在該案中,我們提交了無效宣告申請人與上海盛毅公司之間的經銷合同、發票、往來電子郵件證明申請人與該公司存在經銷代理關系;同時提交了被申請人深圳寶納公司與上海盛毅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證明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為相同的二人,屬于關聯公司。

    據此,我們主張依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可了上述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情形,對于被申請人深圳寶納公司辯稱其與無效宣告申請人不存在代理關系的答辯不予支持,據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案例2】 (2018)京行終1187號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件中,訴爭商標原申請人寧波陽光電器有限公司與斯威夫特國際有限公司(無效宣告申請人)在中國的供應商(寧波音王集團有限公司、寧波音王電聲股份公司和寧波音王電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王祥貴,而第7132777號訴爭商標“ULTIMATE SUPPORT”現所有人奧特曼特樂器支架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朱曉玲系寧波音王電聲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供應商之一)高管人員,其對“ULTIMATE SUPPORT”標識應處于明知狀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鑒于此種關系應推定商標申請人與代表人或代理人具有惡意串通搶注商標的行為。

    【案例3】 (2019)京行終4237號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件中,第15164439號訴爭商標“SODASODA”申請人烏魯木齊悠薯悠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成立之時,陳斌系該公司的總經理及股東(發起人),而陳斌曾是深圳泰森寶科技有限公司(無效宣告申請人)的代理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基于上述主體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可以推定商標申請人與代表人或代理人彼此間存在串通合謀搶注行為。

    (二)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存在親屬關系-父母子女、近親屬、配偶

    【案例4】 (2018)京行終207號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件中,第7493471號訴爭商標“青鋒及圖”申請人王吉的父母曾為昆山市愛派爾青鋒超硬磨具有限公司(無效宣告申請人)的股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王吉基于特定親屬關系知悉這一事實而仍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屬于商標申請人與代表人或代理人存在親屬關系的情形,可以推定二者具有串通合謀行為。

    【案例5 】(2019)京行終812號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件中,第8703070號訴爭商標“TKD ?PVC”申請人上海梯客迪電纜銷售中心(以下稱“梯客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慎與翠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永學為姐弟關系,而無效宣告申請人TKD電纜有限公司與翠輝公司存在經銷代理關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梯客迪中心與翠輝公司之間存在串通合謀行為。

    【案例】6 (2017)京行終2524號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件中,莫里斯·萊經銷有限公司(無效宣告申請人)與中國公司東菱威力公司存在經銷代理關系,東菱威力公司的高管(海外營銷中心副總監)盧曉紅的配偶曾翠南是與中興柏翠公司(訴爭商標申請人)存在關聯關系的佛山客浦公司的股東,且曾翠南還是中興柏翠公司所經營網站域名的注冊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基于上述主體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可以推定其彼此間存在串通合謀搶注行為,據此,可以視為第9163705號訴爭商標“客浦caple”的注冊申請人中興柏翠公司與莫里斯·萊公司之間存在代理代表關系。

    參考資料:

    1. 商評字(2019)第0000268108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 (2018)京行終1187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3. (2019)京行終4237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4. (2018)京行終207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5. (2019)京行終812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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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公司商標注冊代理費用,寧波代理注冊商標要多少錢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每個代理公司收取的代理費是不同的,每個代理公司有自己的政策,價格不同也是正常的,商標局注冊商標的官費是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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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費一般600 以上。免費的便宜的建議不要做,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總共費用1400左右屬于正常的。 你看看他們的專業程度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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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寧波有代理機構被行政約談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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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火神山” 、“雷神山”、“李文亮”、“瑞德西韋”等與疫情相關的商標注冊申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在國難當頭的危急時刻,“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被搶注,激起了不少網友的不滿情緒。




    寧波也有企業動起歪腦筋“蹭熱點”。





          寧波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寧波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代理申請注冊“雷神山”、“火神山”共6件商標。獲知這一信息后,3月4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寧波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違規代理與疫情相關商標注冊申請一事進行處理,行政約談該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對其違規代理行為,責令其立即整改,消除影響。

          葉某對公司的行為表示自責和悔過,當即撤回商標申請,寫下承諾書,表示要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學習,堅決整改,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



          為嚴厲打擊與疫情相關惡意商標注冊行為,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已向區縣(市)局通報此案,要求各地加強對轄區代理機構的警示教育,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督促代理機構合法合規經營。同時通過微信、商標品牌工作平臺,向全市126家品牌指導服務站及其關聯的12.6萬家企業,發布違法違規商標申請注冊預警。

          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代理機構,予以從嚴從重查處,并在有關知識產權政策扶持、品牌機構培育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取消資格。


    -THE END -

    來源 寧波市場監管

    記者 毛雷君

    編輯 朱錦華

    寧波晚報生活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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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于 2020-11-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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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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