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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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papi醬,一個集美貌與才華于一身的女子”。
Papi醬(真名姜逸磊)自2015年出道以來,憑借其張揚的個性、毒蛇吐槽形象,迅速走紅網絡,“papi醬”這一網紅名也迅速躥紅。
由網紅“papi醬”授權,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個商標類別上申請注冊“papi醬”系列商標,該公司將“papi醬”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第9類、第25類、第35類、第38類等指定商品或服務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注冊的商標在第9類上與第19182879號“papi”商標、國際注冊的第1071421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25類上與第3630646號“PAI”商標、第9934704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35類上與第6541464號“papi”商標、第19415385號“papi資本”商標、國際注冊第683237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38類上與第19353802號“PAPI醬”商標構成近似。商評委因此駁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
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不服,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后認為:
一、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分別屬于同一群組,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
二、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部分均為“papi”,被告認定其構成近似并無不當。
三、原告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papi醬”本身作為一個網紅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從而可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訴訟請求。
商標注冊一定要未雨綢繆
papi醬雖是知名網紅,卻不能將自己的名字注冊為商標,其根本原因還是因為商標注冊不及時。上面提到的商標,有些注冊時間很早,在papi醬成名前就被他人注冊下來了,這就和papi醬沒有什么關系了;還有些商標是在papi醬出名后提交的申請,這不排除是被搶注的可能。
無論是哪樣,papi醬想要papi商標,顯然非常的難。明明屬于自己,想要注冊下來怎么這么難!因為在知識產權界,沒有法律的支持,又怎么證明這個名字是你的呢?遇到這種問題,擁有《商標注冊證》才是擁有最有力的武器!
再次提醒各位朋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一定要重視,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及早進行商標注冊,保護辛苦創立的品牌,莫要把商標“拱手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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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不可以,商標注冊都是直接報到國家商標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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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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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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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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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以“推進創新驅動,保障文化繁榮”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增強“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氛圍,在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徐州中院從2018年審結的797件知識產權民事、刑事案件中精選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它們從不同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糾紛中涉及的主要問題,以期起到宣傳、普及、警示的作用。
全省首例APP名稱涉商標侵權案件
APP應用服務類別不同不構成侵權?
[案情回放]
原告徐州某公司在第9類商品和服務(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上獲準注冊“NJL”商標。被告北京某公司在第36、41、44、42類商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NJL.com”商標,該公司還開發了APP,旨在設立創新農業供應鏈互聯網服務平臺,服務現代農業生產。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許可,在APP軟件名稱以及企業名稱中使用“NJL”構成商標侵權。經審理,市中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請。后省高院二審予以維持。
[法官點評]
本案系全省首例APP名稱涉商標侵權案件。當前”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各行各業均開始借助互聯網平臺開發移動應用程序,進行資源整合和業務擴展,故應對相關企業的經營發展和良性競爭留有一定的空間。如果認定企業在某類商品上完成了商標注冊即可當然排除他人借助移動應用軟件進行經營,不利于當前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判斷APP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不應簡單將APP等同于商標分類表中的同類商品或服務,而應當注意到APP兼具商品和服務的雙重屬性,其類別的劃分,要根據APP的應用目的以及所提供商品或服務類別的性質進行綜合判定。
網售假冒瘦臉美容儀獲利上百萬
被告人知假售假被判刑?
[案情回放]
2016年,被告人廖某、周某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經合謀后,在深圳市生產假冒日本MTG公司“ReFa”注冊商標的瘦臉美容儀,并通過微信銷售給被告人林某安、陳某、林某實、林某、林某孟等人,銷售額共計人民幣211萬余元。后被告人林某安、陳某、林某實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ReFa”牌瘦臉美容儀,仍通過淘寶網店對外進行銷售,銷售額共計人民幣95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林某孟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ReFa” 牌瘦臉美容儀,仍通過微信和淘寶網店對外銷售,銷售額共計人民幣86萬余元。2016年11月,公安機關在廖某、周某勇的辦公室查獲假冒“ReFa” 牌瘦臉美容儀1200臺,價值人民幣56.16萬元。市中院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廖某、周某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林某安、陳某、林某實、林某、林某孟有期徒刑,緩刑二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
[法官點評]
知識產權犯罪作為謀利型犯罪,其屢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制假售假所帶來的暴利。為了有效遏制犯罪,避免再犯罪的發生,市中院在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注重發揮財產刑在遏制再犯罪方面的積極作用。一方面,加大違法所得和罰金的判罰力度;另一方面,加強刑事判決中財產刑的執行力度,避免財產刑淪為一紙空文。
我市首例樓盤名稱侵權暨不正當競爭案
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0萬元?
[案情回放]
原告BL公司是一家知名房地產公司,其注冊了含有“BL”字樣的圖文商標,其銷售開發的“BL城市廣場”物業項目已覆蓋全國各大省市,并獲得諸多榮譽稱號,在地產界頗具影響力。
被告未經BL公司允許,在其注冊的企業名稱中使用了“BL”字樣,并使用“BL廣場”命名其銷售的樓盤。原告認為被告的兩種行為既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又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各項損失300萬元。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主張成立,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00萬元。被告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訴,省法院認為被告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這是我市首例樓盤名稱侵權案件,樓盤名稱作為一種重要的商業標識,在房地產推廣與銷售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品牌效應會極大影響購房者的最終決定。然而由于對于樓盤名稱的審核缺乏相關具體規定,導致攀附他人樓盤商譽的侵權行為有了可乘之機。本案的處理,充分體現了我市堅決制止此類侵權行為的決心,發揮了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對于強化房地產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維護公平競爭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具有典型意義。
屢次生產銷售假冒產品
被從重處罰?
[案情回放]
2016年以來,被告人小羅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施耐德公司、友訊公司、3M公司許可,在其經營的廠房內生產“SchneiderElectric”、“D-Link”、“3M”等品牌的面板、光纖盒、理線架等產品,并通過互聯網站、微信銷售牟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并有存貨價值約3萬余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小羅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羅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達9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人小羅曾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刑事處罰,主觀惡性較大,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2018年11月,被告人小羅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官評析】被告人多次生產銷售假冒產品,嚴重損害了注冊商標專利權人權益,其主觀惡意十分明顯。我省目前實施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政策,對于該行為,應加大打擊力度,故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該案也提醒經營者,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一定要給予尊重,明知故犯者,所造成的苦果只能自行承擔。
小加油站攀附“中國石化”
被判高額賠償?
[案情回放]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系 “中國石化”、“SINOPEC”等多種標識的商標權人,并授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涉案注冊商標,并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訴訟。2018年起,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江蘇徐州石油分公司對徐州市所轄范圍內的多家加油站在罩棚、品牌柱、工作人員制服、贈品上,使用與上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行為提起了訴訟,認為被訴加油站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誤以為系中國石化的貫標加油站,侵犯了其商標權,要求拆除相關標識并賠償損失。市中院經過審理,認定上述多家加油站構成侵權,并根據加油站的規模、經營時間、侵權商標數量等分別判處了賠償金額。
[法官點評]
“SINOPEC”、“中國石化”等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作為加油站經營者,理應知曉上述商標,并應在經營過程中避免實施混淆行為。但為了攀附“中國石化”品牌,多地加油站通過篡改上述注冊商標的方式,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打擦邊球,試圖逃脫責任。但僅改變部分細節、使用近似商標,造成混淆的,仍然屬于商標侵權行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務必誠信經營,切莫為了貪圖一時之利,觸犯法律,否則將面臨高額賠償。
“葫蘆娃”不能隨意用
六家自媒體侵權成被告?
[案情回放]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有限公司前身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該廠于1986年創作發行了系列剪紙動畫片《葫蘆兄弟》,并于1991年創作發行該系列動畫片續集《葫蘆小金剛》,依法享有“葫蘆兄弟”美術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2018年,該公司針對某市六家公司在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成年后才看得懂的葫蘆娃,以前實在是太純潔了》、《【經典】礦上來了一群葫蘆娃,老牛逼了》等文章中使用“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進行商業宣傳,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上述六家公司訴至法院。經審理,市中院分別對六案進行了調解或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刪除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的侵權圖片,并賠償上海美術電影制片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
[法官點評]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流量時代隨之而來,催生了大批自媒體的同時,網絡侵權案件亦不斷增加。2018年,市中院共新收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163件,其中包括大量微信公眾號因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文章、圖片等作品而涉訴的案件,突出反映了自媒體從業者的版權保護意識仍有待加強。
此“三九”非彼“三九”
小公司傍名牌被判賠60萬?
[案情回放]
華潤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主營藥品的開發、生產、銷售等,其前身系成立于1999年的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經過多年的培育、發展,華潤三九公司已發展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醫藥制藥企業之一,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影響,并培育了“三九感冒靈、三九皮炎平、三九胃泰”等數個明星產品。被告某市三九醫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成立后,即委托鄭州某公司生產“腎寶片”等產品,并在產品上標示“999”、“三九醫藥”標識以及“【總經銷】某市三九醫藥有限公司”字樣。華潤三九公司認為某市三九公司在企業名稱注冊時,在明知華潤三九公司知名度的情況下,違反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故意使用“三九”字樣,實質上是利用華潤三九公司的“三九”字號,使人誤認為其系華潤三九公司的投資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從而誤導消費者,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經審理,市中院認定某市三九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決某市三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三九”字號的企業名稱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手續;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三九”字號的侵權產品;賠償華潤三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
[法官點評]
近年來,市中院受理了多起因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企業名稱,造成市場混淆,從而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例如未經授權,即將“大潤發”、“華聯”、“富僑”、“攜程”、“老房子”、“紅螞蟻”等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一旦涉訴,被訴企業往往以其企業名稱經過合法登記為由進行抗辯,但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其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進行避讓,否則可能造成市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僅要更改企業名稱,還需要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
“蓮花泉”自稱 徐州“小茅臺”
某酒業公司賠償茅臺酒公司5萬元?
[案情回放]
原告茅臺酒公司系從事茅臺酒系列產品生產與銷售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睢寧某酒業公司系從事白酒生產與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生產的“蓮花泉”牌白酒使用的包裝顏色及顏色之間的排列順序與茅臺酒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整體視覺效果相似,同時其瓶身背面表述有“蓮花泉酒是徐州老字號白酒,被譽為徐州‘小茅臺’,在淮海經濟區享有盛名”等內容。市中院經過審理,認定睢寧某酒業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茅臺酒公司5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系眾多茅臺酒維權案件中的一件。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應與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因為茅臺酒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很高,所以應適當擴大茅臺酒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本案被告所使用的標識與茅臺酒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比,既存在一定的相似,也存在相應的區別。但從適當擴大茅臺酒注冊商標保護范圍的角度,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使用的標識與茅臺酒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該案例再次提醒我們,不要存在搭便車、打擦邊球的僥幸心理,否則很可能得不償失。
餅干包裝使用“猴菇”
標識被判侵權賠償10萬元?
[案情回放]
原告江中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餅干、飲料生產企業,為了宣傳“猴姑”牌餅干,在多家媒體了進行了廣告投放。被告臨沂某公司在其生產的餅干包裝的正面突出使用了“猴菇”標識,并辯稱其是在猴菇粉的通用名稱意義上使用的,不構成侵權。市中院經過審理,認定構成侵權,并判決被告臨沂某公司賠償江中公司10萬元。
[法官點評]
被告臨沂某公司辯稱其是在餅干原料的通用名稱意義上使用“猴菇”標識的,但餅干原料的通用名稱與餅干的通用名稱不是一回事,而且被告臨沂某公司已經在產品配料中寫明了產品原料包括猴菇粉,已經足以告知消費者其餅干中含有猴菇粉的原料。因此其再次在包裝的正面突出使用與江中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猴菇”標識,就沒有了正當性。本案告訴企業,在經營中要重視知識產權,既要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也要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否則一旦權利人維權,將既影響了生產,又損失了金錢。
真代理摻假混賣
賠償所代理公司10萬?
[案情回放]
原告金虎公司成立于1956年,以生產電纜鉗、斷線鉗等各類五金工具為主營業務,其獲準注冊的第 1798793號“金虎牌GOLDEN TIGER及圖”商標,曾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金虎公司在臨沂的代理商劉某某未經金虎公司許可,在代理銷售金虎公司產品的同時,亦銷售假冒金虎公司的電纜鉗,并銷售到其他省市。市中院經過審理,判決劉某某賠償金虎公司10萬元。
[法官點評]
被告劉某某本身就是原告金虎公司的代理商,但其為了獲取不義之財,同時銷售假冒產品,增加了消費者辨別真偽的難度,亦損害了金虎公司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真假混賣”的情形,法院一向保持嚴厲打擊的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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