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日報】 天津嘉睿1.3137億元拍得樂視商標,以物抵債不花現金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歐洲專利局關于共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聯合聲明 蘋果申請新專利,旨在減少...
知識產權/跨境電商【每日簡報】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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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日報】
- 天津嘉睿1.3137億元拍得樂視商標,以物抵債不花現金
-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歐洲專利局關于共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聯合聲明
- 蘋果申請新專利,旨在減少 iPhone 內部空間占用,降低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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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知識產權2020年度報告》:中國專利申請量持續快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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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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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于公眾號:賽貝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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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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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的最佳步驟:
申請專利是一種法律程序,申請專利的發明人要想快而穩妥地獲得專利權,取得法律上的保護,可委托專利事務所的專利代理人為你提供法律和技術上的幫助,發明人一旦與專利代理人建立委找代理關系,專利代理人則是你的技術顧問和專利律師。
發明人與專利代理人建立代理委托關系后,應按照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撰寫專利文件所必須的詳細技術資料;詳細技術資料包括發明創造的目的、新舊技術對比、主要技術特征及實施發明創造目的的具體方案,以及能說明發明創造目的的圖紙等。
如發明人不會制圖或不能提供必須的詳細技術資料,可直接向專利代理人口述,專利代理人可根據發明人的發明意圖為你完成專利申請的全過程,直到獲得專利權。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的程序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咨詢:
1、 確定發明創造的內容是否屬于可以申請專利的內容;
2、確定發明創造的內容可以申請哪一種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二、簽定代理委托協議
此時簽定代理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約束專利代理人對申請人的發明創造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三、技術交底
1、申請人向專利代理人提供有關發明創造的背景資料或委托檢索有關內容;
2、申請人詳細介紹發明創造的內容,幫助專利代理人充分理解發明創造的內容。
四、確定申請方案
代理人在對發明創造的理解基礎上,會對專利申請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斷,對專利授權可能性很小的申請將建議申請人撤回,此時代理機構將會收取少量咨詢費,大部分申請代理費用將返還申請人。
若專利授權前景較大,專利代理人將提出明確的申請方案、保護的范圍和內容,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條件下開始準備正式的申請工作。
五、準備申請文件
1、撰寫專利申請文件;
2、制作申請書文件;
3、提交專利申請并獲取專利申請號。
六、審查
中國專利局會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專利代理人會進行專利補正、意見陳述、答辯、變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請人應該配合專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審查結論
中國專利局根據審查情況將會作出授權或駁回審查結論,這一過程的時間一般為:外觀設計6個月左右,實用新型10-12個月左右,發明專利2-4年。
八、辦理專利登記手續或復審請求:
如果專利申請被授權,則根據專利授權通知書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專利證書。
如果專利申請被駁回,則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是否提出復審請求。
至此,專利申請過程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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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什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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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嵊州律師┃【最高院?裁判文書】同一債務項下的分期履行之債與定期履行之債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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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嵊州律師王曉芳,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聯系電話:138 5750 3864】
【裁判要旨】同一債務項下的分期履行之債與定期履行之債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同。如果是同一債務項下分期履行之債,因各期債務實際上是同一債務的完整履行,各期債務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故此類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五條關于“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如果是定期履行債務,因每一期債務系相互獨立之債,故其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分別起算。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壽光市坤隆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壽光市科技工業園元豐街東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淄博金浴表面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張北路與S803省道路口處義和村。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新忠,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上訴人山東壽光市坤隆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淄博金浴表面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浴公司)、曹新忠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魯02民初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6月5日對本案進行了詢問。上訴人坤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光全、秦彩雯,被上訴人金浴公司、曹新忠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鵬、耿海英參加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坤隆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金浴公司、曹新忠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關于“雖然協議約定雙方的合作以原告提供專利技術服務為項目合作內容,但不應將此作為雙方合作的前提條件,原告在合作時不具有專利權,不應認為其未履行涉案合同義務,不構成嚴重違約”及“曹新忠未取得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發明專利權不構成違約”的認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明顯偏袒曹新忠和金浴公司,屬枉法裁判。1.原審認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2.坤隆公司與曹新忠于2013年6月1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第一條第2項約定:曹新忠享有的該項目專利技術作為服務項目內容。第二條第2項“乙方義務”約定:(1)乙方保證項目生產線的設計制造達到國內領先水平;(2)乙方保證專利技術的可靠性和穩定性,產品合格率在98%以上。3.原審法院已審理查明“雖然雙方簽訂協議的2013年6月1日,直到2015年6月28日雙方合作終止時,曹新忠未取得專利權”,并認定“曹新忠因專利權歸屬問題同案外人淄博圣源納菲爾鎢合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源納菲爾公司)發生糾紛在法院訴訟”,卻主觀認為“涉案合同履行瑕疵并未影響雙方合作的開展,大量的證據表明雙方的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益”。該認定完全是原審法院主觀臆斷,且原審法院以“曹新忠有無專利,坤隆公司可以查詢”為由偏袒曹新忠。坤隆公司認為其與曹新忠對于“以該項目的專利技術作為服務項目內容”在涉案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原審法院既已認定曹新忠在雙方合作期間未取得專利技術,而專利技術是雙方合作的基礎,無專利技術保障的相關產品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且必然侵犯他人專利權。故曹新忠是否擁有“高效鎢合金清潔表面相關專利技術”是雙方合作的前提。曹新忠明知該專利技術存在權屬糾紛且合作期間其無相應的專利技術,已經構成民事欺詐和嚴重違約。而且,坤隆公司根據涉案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投資了800多萬元購置了設備和原材料,因曹新忠、金浴公司違約導致設備處于閑置狀態。原審法院在有明確法律規定和涉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認為“雖然協議約定雙方的合作以原告提供專利技術服務為項目合作內容,但不應將此作為雙方合作的前提條件,原告在合作時不具有專利權,不應認為其未履行涉案合同義務,不構成嚴重違約”,該認定明顯偏袒曹新忠和金浴公司,屬于枉法裁判。(二)曹新忠后來成立的壽光金浴表面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壽光金浴公司)(2015年10月14日變更為金浴公司)不能從事電鍍工藝,“電鍍工藝”超出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曹新忠的欺詐行為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但是,原審法院認定“公司經營范圍是一種公示信息,坤隆公司是在明確知道金浴公司經營范圍的前提下與原告進行的合作”,并認定“從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看,并未因金浴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問題而影響雙方之間的合作”。上述認定完全是原審法院的主觀臆斷。金浴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金屬表面處理(不含電鍍工藝),而曹新忠與坤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涉及的鎢合金處理技術恰恰是一種電鍍工藝,但曹新忠、金浴公司隱瞞了其不能從事相關電鍍工藝的事實,導致后來該項目不符合環保要求,曹新忠隨即單方面終止涉案合同并從坤隆公司處撤離。因此,原審法院上述認定亦屬錯誤。(三)曹新忠、金浴公司違約在先。具體表現在:1.曹新忠在同坤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時,隱瞞了其并沒有“高效鎢合金清潔表面相關專利技術”的事實,以欺騙手段同坤隆公司簽訂了涉案合同。至曹新忠擅自終止涉案合同從坤隆公司撤離時,其也沒有取得所謂的“高效鎢合金清潔表面相關專利技術”。曹新忠的欺詐行為構成違約。2.曹新忠及其后來成立的金浴公司因無相應的專利技術作保障,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坤隆公司也因產品質量問題多次遭客戶索賠。(四)曹新忠、金浴公司聲稱的“坤隆公司拖欠技術服務費未付”,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在曹新忠、金浴公司違約在先的情況下,以曹新忠、金浴公司提交的單方面證據和所謂進入坤隆公司財務系統的公證書,認定坤隆公司欠曹新忠、金浴公司技術服務費并應支付滯納金,該認定顯屬錯誤。曹新忠、金浴公司在起訴狀中所稱的拖欠技術服務費,系按每月應付和已付來計算技術服務費。按照正常交易規則,如果上月拖欠,則下一月支付的款項應當先結算上月拖欠的技術服務費款項,而非上月拖欠的費用不結算先行結算下月的款項。坤隆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的發票簽審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金浴公司付款申請及坤隆公司付款憑證,能夠相互印證坤隆公司已付清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除2015年3月份雙方核算的30萬元技術服務費因曹新忠遲遲不能提供專利技術證書,且因金浴公司經營范圍不能從事電鍍工藝及產品不合格等原因而未支付外,其余在此之前應付的款項,坤隆公司均已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付訖。(五)曹新忠、金浴公司原審自認自2015年6月28日起雙方終止生產,故至其向坤隆公司起訴之日即2017年7月3日時,已經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將曹新忠、金浴公司職工報警的時間即2015年7月22日,認定為曹新忠、金浴公司向坤隆公司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但是,涉案糾紛系發生在坤隆公司和曹新忠、金浴公司之間,金浴公司職工并非涉案合同的履行主體,報警也非因坤隆公司拖欠金浴公司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原因而引發,金浴公司職工主張工資與坤隆公司和曹新忠、金浴公司之間的糾紛無關。對此,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7民終367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3677號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報警職工同金浴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坤隆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審法院關于本案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錯誤。曹新忠、金浴公司共同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一)關于涉案專利技術的問題。曹新忠取得專利不是雙方合作的前提。雙方在涉案合同中約定將專利技術作為合作的內容,但并沒有在協議中約定專利是合作的前提。而且,雙方在長期合作過程中就合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亦未提及涉案專利的問題。曹新忠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雙方在整個合作期間,未因涉案專利技術問題而引發糾紛,故曹新忠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二)關于經營范圍的問題。金浴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影響合作經營,金浴公司的經營范圍與本案糾紛沒有關聯。(三)關于違約的問題。坤隆公司在本案中沒有提交任何能夠證明曹新忠或金浴公司違約的證據。(四)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從曹新忠、金浴公司共同提交的證據,結合雙方的涉案合同約定,每個月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的結算時間應當在下個月前15日結算。故2015年6月的費用,應當在7月15日前結算。而且,正是因坤隆公司欠付曹新忠、金浴公司的人工費和技術費才引發本案訴訟。因此,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曹新忠、金浴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曹新忠、金浴公司起訴請求:1.解除曹新忠、金浴公司與坤隆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2.判令坤隆公司支付金浴公司技術服務費(含人工費)1638893.30元,違約金1000000元、滯納金(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958757.21元,共計3597650.51元;3.判令坤隆公司支付從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所欠技術服務費1638893.30元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五計算滯納金至付清技術服務費為止;4.判令訴訟費由坤隆公司承擔。坤隆公司原審辯稱:(一)曹新忠在同坤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時,隱瞞了其并沒有“高效鎢合金清潔表面相關專利技術”的事實,其系以欺騙手段同坤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至曹新忠擅自終止涉案合同從坤隆公司處撤離時,其也沒有取得所謂的“高效鎢合金清潔表面相關專利技術”。曹新忠的違約行為導致坤隆公司投入大量資金所購置的設備閑置,給坤隆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認定曹新忠及其后來成立的金浴公司違約在先。(二)曹新忠成立的壽光金浴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變更為金浴公司)不能從事電鍍工藝,涉案合作項目超出其經營范圍,曹新忠的欺詐行為導致涉案合同項目無法繼續進行。金浴公司提供的是電鍍工藝,但其隱瞞了不能從事相關電鍍工藝的事實,導致后來項目不符合環保要求。(三)曹新忠及其后來成立的金浴公司因無相應的專利技術,所生產的產品質量不合格,客戶因質量問題多次向坤隆公司索賠。同時,因曹新忠與案外人圣源納菲爾公司存在專利權權屬爭議,其所成立的金浴公司生產的產品勢必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因此,坤隆公司無義務支付其技術服務費。(四)曹新忠、金浴公司訴狀中所稱坤隆公司拖欠技術服務費與事實不符。除了2015年3月雙方核算的30萬元技術服務費因曹新忠遲遲不能提供專利技術證書,且因金浴公司經營范圍不能從事電鍍工藝及產品不合格等原因而未支付外,其余在此之前應付的款項,坤隆公司均已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付訖。(五)曹新忠、金浴公司在訴狀中自認其自2015年6月28日終止生產,其二人起訴之日為2017年7月3日,故本案訴訟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6月1日乙方(即曹新忠)與甲方(即坤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鎢合金表面處理項目生產運行方案(附件1)》,約定:雙方利用高效鎢合金清潔表面處理技術,建設年處理抽油光桿、抽油桿100萬米生產線項目,甲方以該項目所需的資金、場地、廠房、設備和相關基礎配套設施等有形資產投入,乙方以該項目專利技術作為服務內容。甲方以約定的標準和辦法核定技術服務費(雙方約定的利潤五五分成)并按時支付,支付時間為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技術服務費,超過5日后按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具體核算方法見核算方案。雙方制定財務核算實施細則,明確核算程序、方法、時間,所有成本費用雙方簽字認可方能記賬,甲方每月給乙方提供電子版賬務。乙方因技術保密原因,自帶人員組織生產,甲方不介入生產管理。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乙方提供工資明細表及考勤表,由甲方進行核實,全部人員(除銷售人員及甲方派的工作人員外)工資由乙方負責發放。本協議合作期限暫定6年,自2013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合作期限內,甲乙雙方應誠信合作,任何一方行為或故意造成合作不能時,該方應賠償對方相當于剩余合作期間內的預期利益(合作期內一年的預期收益為300萬元人民幣)。合作期限內,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約定的應向對方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造成損失的全額賠償,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下列行為視為嚴重違約:1.違反本協議有關競爭限制條款的;2.在合作期內未得到對方同意,另一方擅自退出的;3.甲方以經濟或其他手段獲取乙方技術秘密或技術人員的;4.乙方故意損壞生產設備和基礎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乙方在正常生產后成立技術服務公司,技術服務公司成立前暫以曹新忠名義簽訂,成立后乙方變更為新成立的公司。《鎢合金表面處理項目生產運行方案(附件1)》對鎢合金加工業務流程、鍍鎢數量統計、費用管理辦法、技術服務計算標準等進行了規定。2014年4月24日,壽光金浴公司的企業名稱經壽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2014年5月30日,壽光金浴公司正式成立,股東為曹新忠,注冊資本10萬元。2015年10月14日,壽光金浴公司經桓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名稱為金浴公司。2014年5月1日壽光金浴公司與坤隆公司簽訂了《鍍鎢技術服務費核算實施細則》《鍍鎢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結算表》,約定了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的具體核算辦法為定額單價核算,每月10日前由財務核算出上月鍍鎢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加減材料消耗、質量考核、返修費用,計算實際結算金額憑普通發票一并進行結算,支付期限為每月15日前,支付方式為現金或銀行,不得使用承兌,不按期限及支付方式結算屬違約,責任由坤隆公司負責。國家知識產權局2016年7月19日出具的證明表明,2016年1月21日曹新忠取得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20081024××××.4,后曹新忠因該專利權的歸屬問題與圣源納菲爾公司發生糾紛在法院進行訴訟,先后由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魯03民初111號民事判決確認“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專利號為ZL20081024××××.4)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曹新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7)魯民終254號民事裁定撤銷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3民初111號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在重審期間圣源納菲爾公司撤回起訴,曹新忠撤回反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以(2018)魯03民初59號民事裁定準許雙方分別撤回起訴和反訴,至此,專利號20081024××××.4的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的發明專利確定歸屬于曹新忠。2017年7月14日壽光市公安局羊口派出所出具出警證明,證明2015年7月份壽光金浴公司和坤隆公司因工資發生糾紛,壽光金浴公司的職工分別于2015年7月20日及7月22日兩次撥打110報警,羊口派出所按110指令及時出警。另查明,2014年11月坤隆公司應支付金浴公司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294866.26元,2015年1月14日坤隆公司通過案外人山東隆昊石油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昊公司)支付壽光金浴公司2014年11月份的技術服務費277727.79元,余款17138.47元未付。2014年12月份的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金浴公司未在本案中主張,2015年2月11日坤隆公司通過隆昊公司支付壽光金浴公司2014年12月份的技術服務費488466.9元。2015年1月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小計459518.23元,其他扣項270486.23元,2015年3月18日坤隆公司通過隆昊公司支付壽光金浴公司2015年1月份的技術服務費189032元,扣項270486.23元未支付。2015年2月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小計369435.32元,其他扣項84821.42元,2015年4月13日坤隆公司通過隆昊公司支付壽光金浴公司2015年2月份的技術服務費284613.90元,扣項84821.42元未支付。2015年3月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小計563201.68元,其它扣項5130.30元,實際結算金額558071.38元,坤隆公司提交的證據2015年5月12日的發票匯總簽審單、2015年5月13日的預算外資金支付申請單均確認坤隆公司應支付金浴公司2015年3月份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為558071.38元,2015年5月25日坤隆公司通過隆昊公司支付金浴公司2015年3月份的技術服務費258071.38元,坤隆公司尚欠金浴公司2015年3月份的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30萬元。2015年4月坤隆公司應支付金浴公司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551795.39元;2015年5月坤隆公司應支付金浴公司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202348.51元;2015年6月坤隆公司應支付金浴公司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211403.77元。2015年3月份以后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坤隆公司再未支付。金浴公司與坤隆公司因本案技術涉案合同糾紛曾于2017年7月份向桓臺縣人民法院起訴,桓臺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一)關于曹新忠的原告資格問題,從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看,曹新忠與坤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是作為金浴公司的代理人簽訂的,雖然協議簽訂時金浴公司尚未成立。按照雙方協議的約定,在金浴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成立后,協議的主體應為金浴公司與坤隆公司,曹新忠應不再為涉案合同的主體。但從雙方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看,曹新忠在整個協議的履行中發揮著主要作用,曹新忠在協議簽訂時雖不是專利號為20081024××××.4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但其是實際發明人,而雙方的合作是以曹新忠提供專利技術服務為項目合作內容,當時的專利權人為圣源納菲爾公司,曹新忠是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從雙方協議的實際履行來看,在金浴公司成立后,曹新忠與該協議的履行仍具有利害關系,應確認曹新忠的原告資格。原審庭審中金浴公司和曹新忠均同意涉案訴請可以判給金浴公司,確認曹新忠的原告資格不會增加坤隆公司的責任。(二)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庭審確認雙方停止合作的時間為2015年6月28日,坤隆公司認為應從該時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到金浴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在桓臺縣人民法院起訴立案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2年。原審法院認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應自金浴公司的職工向公安報警的時間開始。金浴公司提交的證據《出警證明》證明,壽光金浴公司的職工最后一次報警是2015年7月22日,報警的內容是壽光金浴公司和坤隆公司因工資發生糾紛,而雙方協議約定金浴公司自帶人員組織生產,坤隆公司不介入生產管理,人員由曹新忠、金浴公司負責管理,提供工資明細表及考勤表,由坤隆公司進行核實,全部人員(除銷售人員及坤隆派的工作人員外)工資由金浴公司負責發放,另外坤隆公司按協議約定按月向曹新忠、金浴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用和人工費,因此該報警內容應視為曹新忠、金浴公司對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向坤隆公司主張權利,應按金浴公司的職工最后一次報警時間即2015年7月22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到金浴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在桓臺縣人民法院起訴立案時,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2年。(三)關于涉案合同解除的問題,雙方協議約定的期限為6年,自協議簽訂的時間2013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在本案審理期間,協議的約定的6年期限已屆滿,雙方協議自動終止,已不存在涉案合同解除的問題。(四)關于哪一方違約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問題。曹新忠、金浴公司認為專利技術不是合作的前提條件,是坤隆公司違約,坤隆公司不支付欠付的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強行將金浴公司及其工人趕出生產場所,使得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坤隆公司則認為專利技術是合作的前提條件,是曹新忠違約,未能提供涉案合同約定的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是曹新忠、金浴公司擅自退出涉案合同,坤隆公司只欠付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30萬元。原審法院認為,雖然協議約定雙方的合作以曹新忠、金浴公司提供專利技術服務為項目合作內容,但不應將此作為雙方合作的前提條件,認為曹新忠、金浴公司在合作時不具有專利權,就認為其未履行涉案合同義務,構成嚴重違約,坤隆公司就可拒絕支付協議約定的技術服務費,而無須承擔責任。原審庭審查明,2016年1月21日曹新忠取得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20081024××××.4,后曹新忠因該專利權的歸屬問題與圣源納菲爾公司發生糾紛在法院進行訴訟,先后有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魯03民初111號民事判決確認“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專利號為ZL200810249770.4)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曹新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7)魯民終254號民事裁定撤銷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3民初111號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在重審期間圣源納菲爾公司撤回起訴,曹新忠撤回反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以(2018)魯03民初59號民事裁定準許圣源納菲爾公司、曹新忠分別撤回起訴和反訴。至此,專利號為200810249770.4的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的發明專利確定歸屬于曹新忠。雖然在雙方簽訂協議的2013年6月1日,直到2015年6月28日雙方合作停止時,曹新忠未取得專利權,但該涉案合同履行的瑕疵并未影響雙方合作的開展,大量的證據表明雙方的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益,僅原審庭審能夠確認的從2014年11月到2015年3月,坤隆公司先后按協議約定的核算方法向金浴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就達1497911.97元,而且專利權為公開的資料,曹新忠有無專利,坤隆公司在合作時很容易便可查知。原審庭審中曹新忠也陳述在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前,坤隆公司業已與曹新忠進行合作,熟悉曹新忠的相關情況,協議中也未對專利號作出明確約定。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未有證據證明坤隆公司對此提出過異議。原審庭審中坤隆公司提出曹新忠在協議簽訂后成立的壽光金浴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金屬表面處理(不含電鍍工藝)”,金浴公司隱瞞了其并不能從事相關電鍍工藝的事實。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正如金浴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所說,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一種公示信息,坤隆公司是在明確知道金浴公司經營范圍的前提下,與金浴公司進行的合作,且在金浴公司成立前,雙方合作了近一年的時間,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公司超范圍經營,也不宜認定所涉協議為無效協議。從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看,并未因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的問題,而影響雙方之間的合作,也未有證據表明坤隆公司在合作過程中對此提出異議。另外根據雙方簽署的涉案合同第2.1.4的約定,坤隆公司有義務確保雙方合作項目的合法性。綜合上述各種情況,原審法院認為雙方合作期間,曹新忠未取得金屬表面抗磨鍍層電鍍工藝發明專利權,金浴公司經營范圍存在的問題,不構成金浴公司違約,坤隆公司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坤隆公司還認為金浴公司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收到有關客戶的質量投訴,并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欠付的技術服務費,對此原審法院認為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在雙方的合作過程中,坤隆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向金浴公司提出過交付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其次,原審庭審中坤隆公司提交的金浴公司交付的產品有質量問題的證據,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證明金浴公司交付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因此在產品質量方面不能認定金浴公司構成違約。關于坤隆公司的違約問題,按雙方協議的約定坤隆公司除應支付欠付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外,還應承擔延期支付的滯納金,但是金浴公司只能證明坤隆欠付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不能證明因坤隆公司的行為或故意造成合作不能,其提交的封條照片、證人證言和報警證明不能證明這一點,坤隆公司延期支付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也不構成雙方協議約定的嚴重違約,其要求坤隆公司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坤隆公司欠付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工費的金額及應承擔的滯納金,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具體論述如下:金浴公司認為2014年11月坤隆公司應支付技術服務費及人工費294866.26元,實際支付277727.79元,坤隆公司單方以扣除開槽液為名無故扣除17138.47元,該款項應為坤隆公司欠付的款項;2015年1月,坤隆公司應付459518.23元,實際支付189032元,未付270486.23元;2015年2月,坤隆公司應付369435.32元,實際支付284613.90元,未付84821.42元;2015年3月,坤隆公司應付558071.38元,實際支付258071.38元,未付300000元;2015年4月,坤隆公司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