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醫患矛盾激化,傷醫事件頻發,使得醫師成為“高危”職業.為維護醫師的權益,法律界和倫理學界對于醫師“拒診權”的討論已經甚囂塵上.醫師有不得拒絕診療的義務,但是拒絕對患者實施診療服務必然有其深層的原因。
有觀點認為,醫生承擔著“救死扶傷”的職責,不論是誰都應一視同仁進行施救,盡管事出有因,但利用職業優勢拒診,反映出醫療系統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醫生與患者之間相當于有一個契約關系,當醫生不足夠信任病人及其家屬時,可以解除合約,醫師拒診的核心在于自保。因此,某醫院院長指出:“如果這個疾病在你的救治能力之內,但患者對你不信任,或者患者沒有承受失敗的能力(思想準備和支付水平),請不要接手。
不管如何,醫生享有拒診的權利,雖然從道德的上來講,醫生應該救助病患,但是,醫患矛盾的頻發,拒診也是醫生的一種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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