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第17條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上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禁止開墾區內從事開發活動。
如果是不禁止的區域,那么可以向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然后開墾得山林可以交由開發單位或者是個人長期使用,但是使用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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