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車是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的授權擁有對汽車的使用權,但并不代表消費者可以擁有共享汽車,但是共享汽車作為一類交通工具,因為各種不可控因素發生了交通事故,這個責任在消費者還是也要由共享汽車公司來承擔目前還存在爭議。
共享汽車公司肯定也考慮到了發生交通事故這種情況,所以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消費者承擔相關的賠償,他們認為畢竟是消費者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消費者理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但是對于共享汽車公司的合同條款,消費者表示不能接受,因為共享汽車的運營方已經為汽車購買了車險,出了事故共享汽車公司應該使用車險來進行相關的賠償,不應該由消費者來承擔折舊費。
律師認為作為共享汽車的實際操控者,消費者應該對交通事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當然運營方也要參與事故的處理,所以對于車險內的賠付項目就由共享汽車公司來負責,車險以外的賠付金額應該由消費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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