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去職時,需要提前跟公司提交申請,若是公司強留你,一般會加工資等等,可是告退不批的工作不常發生;
并且良多員工因為擔憂公司拖欠工資,所以不敢強制去職,這種擔憂完全沒需要,因為員工受勞動庇護法的庇護;
《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劃定,已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提前三十天提交相關告退申請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強制去職;
并且工資必然會結算的,針對勞動者,法令有相關劃定,只要公司里不滿是法盲,就不會告退強行不核準,也不會拖欠;
但愿對列位有幫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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