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產業結構污染優化方面,最主要的就是要繼續開展之前的散亂污企業綜合政治措施,及時將產能落后的企業給淘汰掉,城區范圍內重污染的企業要及時進行搬遷。
各個地方的相應政府部門要盡快規定符合當地標準的過剩產能數量,并且要繼續對當地的企業進行逐一排查,避免漏掉任何散亂污企業。
相關的政府部門要加強現在環保執法監管的問題,并且要結合當地的環保情況,將污染物排放的標準進行適當的提高。
對于現在已經實施了“2+26”措施的城市,要加強對于重點行業的企業進行嚴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督察,一經發現之后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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