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抄權:監察機關有權對被監察對象是否可以或許當真貫徹和執行國度法令、律例和政策;是否有違反政紀等行為行使查抄權。好比要求被監察對象供給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并對這些文件和資料進行核閱和復制。
調查權:對被監察對象的違法行為和違紀行,監察機關有權進行調查。好比要求負有全出產責任的相關人進行相關環境的申明。
建議權:對于被監察對象的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監察機關有權標的目的有處置權限的機關提出響應的處置建議。
處分權:對于被監察對象的違法行為和違紀行為,監察機關有權按照其情節的巨細賜與警告、記過、記年夜過、降級、罷免、解雇等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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