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先權力
甲公司于2016年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可是尚未投入利用;乙公司則于2017年在美國提出一個近似商標的申請,可是其商標在美國的利用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遵照我們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在先原則,則甲公司享有在先權力。可是在美國,則是乙公司取得在先的權力,因為美國采納的是申請在先和利用在先相連系的原則,并且利用在先優先于申請在先。
商標的描述
中國商標法對于注冊商標的商品、辦事描述詳盡水平不高,因而國內企業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時辰,也只是簡單每一近似群的商品、辦事項目,因為該商標一旦獲準注冊,只要其商品、辦事已涉及全數近似群即可獲得該類此外周全庇護。可是在美國則紛歧樣,需要詳盡的商品、辦事描述,并且其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辦事描述必需與現實利用(或者意圖利用)的信息必需完 全一致。若是像中國那樣寬泛的描述,將會導致商標注冊被駁回。
低估商標查詢的主要性
在中國,近似商標的查詢成果是比力直不雅的,有沒有存在不異或近似比擬一目了然,甚至有些企業不委托第三方代辦署理本身就當作功注冊了某種商標。然而在美國,近似商標的查詢成果就沒有那么直不雅了,需要有專業人員(第三方商標注冊代辦署理機構)把關,才能提高商標注冊的當作功率。
基于國內注冊提出申請
良多企業注冊美國商標的時辰,是基于國內注冊而提出的,然而在申請中卻經常錯誤的點竄信息。以下是以國內申請為根本提交美國商標注冊需要注重的事項:①商標申請人的根基信息必需連結一致;②在美國提交注冊的商標必需與國內注冊商標完全一致;③美國商標注冊申請庇護的商標或辦事規模必需小于國內商標注冊所指心猿意馬的商品或辦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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