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實習的目的原本是為了豐富學生的社會實踐經驗,讓學生進入社會前對社會工作有一個基本的直觀感受,從而彌補學校學習與社會實踐之間差異。
不過,由于近年來部分企業將在校實習生當做了免費或者廉價的勞動力,讓原本只是體驗生活的學生負擔了較為沉重的勞動強度,由于作息差異大、勞動強度高等原因致使部分學生出現猝死的事故。
學生實習期間猝死一般不會按照工傷(死亡)來處理。因為根據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來說,學生并非本法所規定的勞動者,其主體不適用且勞動關系不構成。所以無法按照工傷來處理學生實習期間的死亡。
不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學生作為實習人員,實習單位應該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做好相應的教育管理并安排適當的實習任務。如果最后學生的猝死被認定為是實習單位的過失安排造成的,那么一般其死亡責任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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