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投資者來說,成本基礎條例2008年,美國對成本基礎監管進行了重大改革,當時政府發布了更為正式的規則這是旨在穩定經濟以應對金融危機的立法的一部分。根據新的成本基礎條例,經紀人、共同基金和代表客戶轉讓證券的其他實體必須報告成本基礎。這與過去不同,投資者負責計算,一些證券公司需要額外的財務記錄和記錄,對不直接持有證券的共同基金等投資使用一致的估值方法。當證券或股票轉讓時,代理人必須遵守成本基礎規定在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的報告中,他們披露資產的原始成本和客戶的利潤或虧損,還需要說明這是短期還是長期的損益。對于投資者來說,成本基礎法規要求他們的稅務申報披露他們的利潤和虧損。他們可以在自己的納稅申報表中使用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如果代理人的報告與投資者的報告不一致,這可能會引發調查。重要的是要審查發送給國稅局的納稅申報單副本,以確認信息是準確的。什么時候但并非如此,投資者可要求更正及修訂表格,向政府提供最新及完整的資料,更新后的成本基礎條例引發了相當大的討論。批評者認為,它們造成了監管負擔,增加了管理客戶賬戶的成本。一些人還擔心,這可能會造成混亂,因為有幾種方法可以處理成本基礎會計和披露。當客戶希望使用不同的方法,它可能會在歸檔文件之間產生不匹配,從而可能導致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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