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是1986年頒布的一項美國聯邦補貼計劃。該計劃的目的是為各州的低收入個人開發住房提供獎勵。這是通過向開發商提供稅收抵免來實現的,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計劃需要美國國稅局(IRS)、住房和城市發展部(HUD...
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是1986年頒布的一項美國聯邦補貼計劃。該計劃的目的是為各州的低收入個人開發住房提供獎勵。這是通過向開發商提供稅收抵免來實現的,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計劃需要美國國稅局(IRS)、住房和城市發展部(HUD)以及各州機構的共同努力。

個人可能需要稅務專業人員的服務,以從他或她有資格獲得的每一項扣除和抵免中受益。盡管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是一項聯邦計劃,但它是一項執行的計劃國家當局的協助,比如住房金融機構。當國稅局向州政府提供信貸時,這一過程就開始了。然后,該機構負責將信貸分配給符合資格的開發商。信貸每年從聯邦政府轉移到州政府。州政府有兩年的時間在這些貸款返還給聯邦政府進行再分配之前,先將其發放出去。每個州的權力機構都有權制定分配計劃,但必須遵守某些聯邦法規首先,州政府必須優先分配給那些收入最低的個人的開發商第二,必須優先考慮那些在最長時間內保持低成本的項目。第三,給予一個國家的10%的信貸必須保留給非營利組織概述的項目在這些分配規則中,對于那些希望獲得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的人也有資格規定。聯邦政府列出了兩個收入門檻要求。一個被稱為20-50規則,要求租金限制和收入至少低于50%的個人入住20%由住房和城市發展部確定的區域平均收入。第二個門檻要求,即40-60規則,要求租金限制和收入至少低于地區平均收入60%的個人入住40%的單元。項目必須滿足這些標準中的一個或另一個對低收入個人的限制稅率必須考慮到公用事業費率。此外,對于開發商來說,獲得信貸,他必須簽訂一份書面協議,聲明該物業將維持這些標準至少30年。一旦開發商收到信貸,他可以將其出售給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可以使用他們收到的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配額,以減少他們十年的納稅義務,如果物業保持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