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銀行是由其他幾個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創建的一種銀行業務。這種銀行業務的目的是創建一個金融實體,該實體可以用作資助特定項目的工具,或作為管理特定項目財務細節的手段商業交易的類型。通常,一旦財團銀行的創建原因...
財團銀行是由其他幾個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創建的一種銀行業務。這種銀行業務的目的是創建一個金融實體,該實體可以用作資助特定項目的工具,或作為管理特定項目財務細節的手段商業交易的類型。通常,一旦財團銀行的創建原因完成,聯合銀行將不復存在。

財團銀行是由其他幾個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創建的一種銀行業務組建財團銀行有幾個好處。這種方法允許較小的銀行將有限的資源投入到一個預計會產生重大回報的特定項目上。由于銀行通常在合資企業中持有相同的權益,因此這些銀行分擔風險,并最終根據財團銀行的利息分配收益,這樣就可以讓較小的銀行合作,為超出任何一家銀行單獨經營范圍的項目提供融資參與財團銀行的成員銀行的范圍將根據所涉項目的類型而有所不同。所有銀行可能都是本地銀行,也可能位于多個不同的國家在這種情況下,與銀行注冊地所在國相關的銀行法律法規和永久地址通常將管轄金融機構的確切組織和運營結構。這意味著銀行的章程以及報告和記錄必須遵守不僅是所有成員銀行所采用的一般標準,而且還有原籍國適用的政府法規。聯合銀行模式的使用始于20世紀中葉,并已被證明是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合作的持久模式。由于這種銀行模式,小型銀行通常可以聯合起來,與大型機構競爭,為各種建筑、城市更新提供融資,聯合銀行通常在某一特定項目結束后解散,當未來的項目出現時,這些成員銀行根據他們在過去項目中取得的成功,組成一個新的聯合體是很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