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自留集團是一種由其成員擁有和經營的保險公司,其主要目的是幫助那些難以通過傳統保險公司獲得責任保險的人或企業。集團成員團結在一起,有效地分擔與業務相關的風險 風險自留小組的成員團結在一起,共同分擔與其業務...
風險自留集團是一種由其成員擁有和經營的保險公司,其主要目的是幫助那些難以通過傳統保險公司獲得責任保險的人或企業。集團成員團結在一起,有效地分擔與業務相關的風險

風險自留小組的成員團結在一起,共同分擔與其業務相關的風險。風險美國根據《責任風險自留法》授權設立自留團體。這項法案于1986年通過,目的是解決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即保險公司要么收取很高的保費,要么干脆拒絕發放責任保險。這使得企業很難在不面臨持續成本過高的情況下繼續經營下去或者說,如果成功地向他們提出索賠,他們將承擔極高的賠付風險。需要注意的是,風險自留小組在法律上被視為保險公司并承擔風險這類團體只能為其成員投保責任險,例如,由于專業錯誤或產品缺陷而引起的訴訟費用和賠償金。它不能為董事或雇員投保醫療保險或汽車保險等人身保險,也不能承保財產保險,如火災或盜竊險一個特定集團的所有成員都必須從事同一個一般類型的行業。如果一個集團的資格不確定,關鍵是它是否承擔類似的責任風險,例如,醫療專業人員之間的醫療事故風險訴訟。風險自留小組不能阻止相關公司加入,如果其阻止的動機是獲得競爭優勢,那么風險自留小組的主要好處是公司能夠以比單獨獲得的更合理的費率獲得責任保險。這也有一個優勢,即公司可以有效地同時充當保險人和客戶。這意味著公司會更加小心地避免可能引發索賠的情況,從而提高專業水平風險自留小組必須在一個州注冊,然后受其法律管轄。一旦注冊,然后,該集團可以從國內任何地方接手并覆蓋其成員。《責任風險自留法》免除了集團許多州法規的約束。一般來說,一個州對風險自留集團的權力僅限于征收相關稅款,并迫使其遵循一些常見的保險做法,如公平地理賠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