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產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實體有文件記載的用途和占有權的任何類型的財產,通常指以夫妻雙方名義設立的財產,但這種財產也可以由無關的個人、公司和個人占有,或父母或未成年人,這些財產由信托保管,直至其到期。持有此...
共有財產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實體有文件記載的用途和占有權的任何類型的財產,通常指以夫妻雙方名義設立的財產,但這種財產也可以由無關的個人、公司和個人占有,或父母或未成年人,這些財產由信托保管,直至其到期。持有此類財產的各種法律定義包括共同租賃、整體租賃和美國各州通常規定的既定信托或形式的共有財產。在英國,共有財產的定義是根據共同租賃或共同租賃的法律條款,并要求房產契據包含所有被投資方的名稱。

夫妻可以共同擁有房產在共有財產的法律框架內存在著一些獨特的條件,如果一個或多個所有人死亡,這些條件可能會使有關個人受益或造成混亂為了避免遺囑認證過程,即法院指定的個人死亡后財產的正式分配。共同所有權通過在共有財產中包括買斷協議,使任何一個所有者都能相對容易地放棄自己在遺囑認證中的權益,從而有助于規避遺囑認證

遺屬權契約通常用于共同擁有的財產。出售共有財產的前景通常是離婚訴訟的主題。在英國法律框架內,夫妻共有表示夫妻雙方各自擁有全部房產,出售時按50%的比例平分房產價值,也可以避免遺產稅。如果房產被列為共同租賃,在契約簽發時,設定了每個人預先設定的所有權比例,可以是所有人同意的100%的任何一個子集。如果發生破產,共同擁有的財產也可能出現其他問題所有人中的一個。當一對已婚夫婦的配偶在美國單獨申請破產,并且共同擁有財產時,一些房產可免于訴訟,其他類型的則不受此限制。夫婦居住的主要住宅在某些股權限制范圍內被視為免稅。截至2011年,在美國馬薩諸塞州,這一限制為125000美元(USD),這意味著,任何超過這一數額的股權都需要額外的法律文書工作,從而將限額擴大到500000美元。如果截至2011年,該房屋的價值估計超過500000美元,則該房屋不被視為豁免,并將作為破產程序的一部分進行出售,即使它是主要住所在美國,如果共同擁有的財產被確立為具有生存權的共同租賃,也會產生問題,通常情況下,子女被列為部分所有人,以幫助父母管理財產賬單。如果父母死亡,則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子女是否作為共同所有人,是為了繼承財產。在這種法律情況下,財產也不在正常的法院命令的遺囑認證之外,但被認為是要納稅的。這種合伙關系可能導致未亡子女之間的訴訟,以確定誰有權擁有該財產如果共同擁有的財產不是土地或房屋,同樣的麻煩也會出現在美國,而是信托基金或股票、債券等資產,這是因為已故所有人在這種情況下起草的遺囑被共同租賃的法定分割所取代。旨在方便清算共同擁有財產的結構,如可撤銷信托或死亡償金的資產釋放在通常的遺囑認證程序之外的訴訟和糾紛中同樣開放。如果一個所有者沒有死亡,但是協議中的一個參與者希望出售財產,而其他參與者希望出售財產,那么共同擁有的財產也會出現問題不是。在沒有事先簽訂買斷協議的情況下,通常不想出售的業主有先例,可以保留所有權。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拒絕出售的業主居住在該物業內,而其他業主不希望也不希望以現金形式獲得其房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