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具體規定可以被認為是戰俘的統治者。人類已經發動戰爭數千年了,但戰俘的概念實際上是最近才出現的。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里,敵方戰斗人員要么在戰場上被勝利者屠殺,要么被當作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加以奴役,有時,昔日的敵人會融入勝利者的社會,特別是如果他們擁有寶貴的技能,但他們通常仍被視為二等公民
戰俘必須是合法作戰人員,不包括武裝激進分子和恐怖分子,俘虜戰俘并將其贖回本國政府的概念十分廣泛,以至于有人呼吁在沖突結束后單方面釋放戰俘而不支付贖金各國政府開始認識到戰俘的政治潛力,認識到他們可以以各種方式使用,1907年,《海牙公約》對戰俘作了正式定義,192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對戰俘作了改進
歷史上一些著名人物曾是戰俘,例如喬治·華盛頓。根據國際法,戰俘必須是合法的戰斗人員,穿著軍服,有些軍隊明令禁止向敵方投降,但也有可能投降或被俘虜,這就把武裝激進分子、恐怖分子、游擊隊等人員排除在戰俘的保護范圍之外,俘虜一經抓獲,不得虐待,必須通知本國政府。戰俘可以在戰時通過安排釋放,也可以被關押到沖突結束后無條件釋放。歷史上一些著名的戰俘,如喬治·華盛頓,溫斯頓·丘吉爾(Winston Churchill)和讓·保羅·薩特(Jean-Paul Sartre)。其他人如庫爾特·馮內古特(Kurt Vonnegut)寫下了他們作為戰俘的經歷,有些人已經成為戰俘和軍事沖突中失蹤人員(MIA)的直言不諱的倡導者。在設有戰俘/戰俘局辦公室的政府中,官員們通常致力于追查失蹤的戰俘和軍人,派遣調查人員到地球的每一個角落去追查線索
戰俘的概念是最近才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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