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音樂的合法版權已經過期。根據1976年美國版權法和伯爾尼公約等國際協議,所有音樂從創作之日起就受到版權保護。由于音樂產業的經濟狀況,大多數流行歌曲的版權歸唱片公司所有,而不是音樂家。在任何一種情況下,任何人想要使用一首歌,都必須獲得權利人的許可,這通常涉及使用費。對于非常流行的歌曲,這些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美元或相當于外國的等價物。對于那些苦苦掙扎的藝術家,比如有抱負的電影制作人來說,即使是相對不起眼的音樂也會貴得讓人望而卻步
一些網站提供免版稅的音樂,供非盈利項目下載和使用對一些藝術家來說,解決辦法是使用版權已過期的音樂。大多數版權法允許版權在藝術家或音樂家去世后75至100年失效。在這之后,它被認為是公共領域的一部分。如果權利持有人未能注冊或維護版權,某些音樂可能會更快地進入公共領域。然而,即使這也不符合非版權音樂的條件;貝多芬作品的交響樂表演可能歸發行該唱片的公司所有,即使版權歸版權所有音樂本身早就過期了,一些公司故意制造非版權音樂,雇用音樂家創作音樂,目的正是為了這個目的。他們允許版權故意失效,這樣就沒有使用費或版稅學校,有抱負的藝術家,或其他沒有足夠資金購買版權音樂的人可以使用這種非版權音樂來換取一次性費用,有時只是一張CD或下載的價格。雖然這種音樂可以是普通的或不太壯觀,但它完全適合背景音樂或類似音樂將用戶從潛在的版權糾紛中解放出來。這種無版權的音樂有時被稱為免版稅音樂,或股票,音樂,在印刷和出版領域提供類似功能的庫存圖像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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