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如果不是因為反聯邦主義者的行動,《人權法案》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了。反聯邦主義者強烈反對憲法,因為他們擔心總統會很快成為統治被剝奪公民權利的人的國王。雖然憲法為美國政府制定了一個框架,但它沒有規定公民的任何具體權利。雖然18世紀"公民"的定義只包括白人,擁有財產的人,但是這些人所做的努力男子保護自己后來幫助婦女和有色人種在工作中實現平等。
美國總統的故鄉白宮當人們清楚地知道,盡管反聯邦主義者作出了努力,憲法仍將得到批準,他們達成了一項協議,即將一份修正案的清單附在憲法上,并送交批準。詹姆斯·麥迪遜坐下來起草了12項修正案,在削減了前兩項修正案之后,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通常被稱為權利法案,因為它們列舉了美國公民所擁有的具體權利這份文件為美國公民樹立了許多重要的先例,賦予他們言論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集會的權利和向政府請愿的權利法律保障公民不因同一罪行而受到兩次審判,不因犯罪而受到不合理的懲罰,或被迫犯罪。此外,它還保護公民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限制軍隊接管私人住宅,這是革命時期的一個嚴重問題。文件還規定,平民軍事司法將使用不同的法典,而不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屬于各州或人民,與任何法律文件一樣,《權利法案》也要進行解釋,這可以從正在進行的法律文件中看出關于第二修正案內容的爭議美國最高法院負責解釋和捍衛憲法,國會偶爾會在其認為必要時對憲法進行修正。截至2007年,最新的修正案是第27條"國會議員薪酬"。為了使修正案獲得通過,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人必須同意,或者四分之三的州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來批準一項擬議的修正案。
美國國會大廈,美國國會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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