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滕伯格修正案規定,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擁有槍支是非法的1968年的《槍支管制法》是一項重要的立法,它通過禁止在州際貿易中轉讓槍支來管制火器工業,但有執照的火器制造商、經銷商和進口商除外,《勞滕堡修正案》特別規定,被判犯有家庭暴力輕罪的人,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接收、擁有、運輸或運輸任何火器或彈藥都是非法的,并將向任何被定罪的人發送槍支或彈藥定為重罪
1968年《槍支管制法》管轄槍支及其彈藥的銷售和分銷在工作中依賴火器和彈藥的士兵和執法人員不能免于勞滕伯格修正案,因為該修正案適用于私人擁有的武器。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的士兵可以被阻止執行任務或被任命到需要使用槍支的崗位。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軍人可以退伍,一個現在綽號為"勞滕貝格"的行動。一些犯了這種罪行的警察也以類似的方式被解雇。如此深遠的影響使一些人對勞滕伯格的合法性和合憲性提出質疑反對者認為它與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相抵觸。雖然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受到憲法修正案的保護,但反對者認為槍支管制法修正案使其可撤銷。其他人依賴第十修正案,認為因州定罪而將持有槍支彈藥的聯邦犯罪違反了聯邦政府保留聯邦政府未授予聯邦各州的權力的原則勞滕伯格修正案,一些州,特別是阿肯色州和蒙大拿州,已經根據第二修正案對其提出質疑,并在聯邦法院層面上進行了測試。然而,最高法院堅決堅持國會有權根據州際貿易條款規管所有商業項目的裁決,事實上確實如此沒有規定這種權力的范圍
國會于1996年通過了勞滕伯格修正案,該修正案被稱為家庭暴力罪犯槍支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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