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第六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于12月15日成為法律,1791.憲法制定者制定了第六修正案,作為通過司法系統進行公正和合法訴訟的手段,在《人權法案》中,快速公開審判的權利被視為一項基本自由。盡管沒有官方限制,但第六修正案中的快速公開審判權規定了刑事訴訟拖延時間長短的優先權。延遲時間從逮捕或起訴之時起計算。合理和公平拖延的理由是可以原諒和允許的,拖延不能使被告人或公訴人受益。公開審判也有保障,對媒體和社會開放,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關閉有助于確保更公平的審判
第六修正案保證了審判的公正性陪審團的權利是《第六修正案》的另一項保障。這項權利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都有12人陪審團,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輕罪,陪審團的權利被放棄。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進一步補充和修正了這一節的許多權利,這是正當程序條款。
陪審團的權利是第六修正案的保障修正案還規定了控告通知。這種通知不一定是書面的,只是通知被告指控他們的行為。指控通知必須包括指控的所有方面,以及對被指控的罪行有足夠的描述,被告若因類似或相關罪行而被起訴,將不能在法庭上控告雙重危險為辯方和控方提供交叉詢問證人的機會。它禁止在案件中承認傳聞,并使被告有機會檢查或檢查物證是否與案件有關以及在調查中的完整性。最后,第六修正案允許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請辯護律師,并且如果被告愿意的話,還賦予他們代表自己的權利
快速公開審判權的時限從逮捕之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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