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國會否決了杜魯門總統對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的否決起草《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的參議員和眾議員正試圖修改一項以前管理勞資糾紛的法案,這就是1935年的《瓦格納法案》(Wagner Act)或《國家勞資關系法》(NLRA)。實際上,《塔夫特-哈特利法》(Taft-Hartley Act)增加了一個數字禁止勞動活動,如果罷工對美國人民構成危害,聯邦政府有權發布禁令終止罷工未能廢除1947年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的一條規定是禁止管轄罷工。這些罷工是工會成員進行的罷工,因為他們想要某些類型的工作。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禁止的其他形式的罷工包括非法罷工和二次聯合抵制。非法罷工是指沒有工會的工會成員進行的罷工授權。第二次抵制是指游說其他公司的工會抵制那些繼續與罷工工人的公司做生意的企業。《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的另一個關注點是對工會來說,可能是共產主義者。早期,許多工會似乎支持馬克思主義的一些信仰,二戰后,美國對共產主義的恐懼達到了新的高度。為了試圖把工人運動與共產主義分開,該法案要求工會領導人簽署聲明,發誓他們不是共產黨人這項法案的一個方面似乎打擊了勞工運動的核心,那就是賦予管理層權力,解雇工會同情的監督員。低層管理層和罷工員工之間的這種緊張關系至今仍然存在監管者是有薪水的,因此不再屬于工會。通過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工會持續的同情或支持工會的情緒可以通過威脅或剝奪人們的工作來抵消。許多批評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的人認為這是不平衡的,對工會是一個打擊,而且過于注重給予管理層優勢,反對罷工有好幾次試圖廢除該法案,通常是在民主黨總統執政期間。卡特總統和克林頓總統都曾試圖廢除該法案,但都沒有成功。
塔夫特-哈特利法案賦予了聯邦政府政府有權終止危及公眾的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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