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之所以被稱之為為熊孩子,就是因為他們的如果“熊”一樣憨厚可愛,但是其有時候破壞力也如同“熊”一般“可怕”。當然這并非是所有的熊孩子的定義,但是確實我們此處討論的這部分熊孩子的定義。那么當這些憨厚可愛的熊孩子展現出他們驚人的闖禍能力的時候,他們的這些“禍”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法律上有一個詞叫“民事行為能力”,它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 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同時還有三個詞, 完全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那么這些法律詞匯到底是都是啥意思呢?以此處討論的標題來說就是,要是這個熊孩子處于“無行為能力”階段,那么其行為的后果由監護人承擔;處于“限制行為能力”階段,則根據情況由其自己或者監護人承擔;處于“完全行為能力”階段則完全由他自己承擔。
一般來說,不滿10周歲的孩子,法律上會默認為“無行為能力”階段。那么他們所闖的禍自然也就由其監護人來承擔。一般來說,這個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
年滿10周歲但是不滿18周歲的孩子,法律上會認為他們處于是“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此時他們應該有了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社會認知能力,因此某些“禍”是需要他們自己來彌補和承受的。比如說“偷”了父母的錢買了較貴的玩具,那么只要交易合法,這個錢是很難要回的,除非數額巨大,超出了社會所認定的一般范圍內。但是由于他們沒有自己的收入來源,因此大部分的“禍”還是需要其監護人進行“買單”。
對于年滿18周歲,或者雖然年滿16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大熊”孩子來說,他們闖的禍都是由他們自己來承擔的,與他們的父母無關。除非這個“大熊”孩子因為某些原因被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以外。當然,此時如果父母愿意同他們一起承擔一定的經濟后果的話,法律也是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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