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回溯發生的一種更常見的情況是將公司股票轉讓給員工。期權回溯發生的一種更常見的情況是向員工發行公司股票。作為員工股票期權的一部分,企業確定最近一段時間內的某個特定日期,作為這些被分配股票價值的定價基準。例如,XYZ公司可能會決定在12月31日授予一名高管1000股優先股,當時該股票的交易價格為每股50美元(USD)的價格。公司可能會決定使用12月1日股票的交易價格,而不是使用當前的交易價值,每股40美元。這意味著高管立即從這1000股股票中獲得每股10美元的回報。在安排文書工作方面,發行人將利用與交易價格相關的實際日期。這意味著,即使股票是在12月31日轉讓的,期權回溯過程要求文件的日期為12月1日,有效證明交易中使用的價格是合理的因此,與股份相關的實際授予日期與文件中所載的授予日期不同。對于該程序的實際有效性存在一些不同意見,在提高高管效率方面。支持者認為,使用期權回溯法獲得的即時回報是一種激勵,鼓勵接受者更加忠于雇主。反對者指出,一旦這種即時獎勵被授予,高管沒有動力更加努力地工作和鼓勵業務增長,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股票價值的增加,期權回溯的任何事件都必須報告給監督該國境內交易和投資活動的國家監管機構。通常,會規定時間限制,以阻止回溯過程使用適用于規定范圍以外日期的價格。例如,該機構可能允許公司向公司高管發行股票的價格應適用于股票轉讓日前兩個日歷月內的任何日期,但不得使用追溯至三個月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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