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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政府《關于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發展五條措施》(榕政綜〔2018〕372號)精神,為推動我市中國軟件特色名城創建工作,促進我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轉型升級和快速發展,做大、做強、做優我市數字經濟,培育一批優秀軟件產品,進軍國內外軟件市場,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每年評審一次,每次評選10件,獎勵由我市企業自主研發,具有明顯技術優勢和較高市場占有率的軟件產品及解決方案。
第三條 每家企業每年度最多申報2件;往年獲評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的不得再次參評。
第四條 參評企業基本要求:
(一)工商注冊地、稅務登記地均在我市行政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主營業務根據工信部軟件業務分類要求包括:軟件產品類、信息技術服務類、嵌入式系統軟件類。主要為軟硬件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動漫游戲設計、信息系統集成、信息平臺運營、數據分析處理、集成電路設計等。
第五條 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申報類型:
(一)優秀軟件產品
自主研發,技術水平先進,具備擁有較大用戶群和市場銷售量的產品可接受申報,優先支持IC設計、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工業軟件、網絡安全等領域的產品,上一年度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擇優納入名單;
(二)優秀應用解決方案
在政府、行業以及企業數字化轉型等各類應用中得到實際應用的解決方案,上一年度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根據用戶規模、經濟效益等指標擇優納入名單。
第六條 申報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優秀軟件產品類的應提供:
(1)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2)承諾書;
(3)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評選申報表;
(4)軟件產品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產品評測報告、其他獲獎證書等;
(5)軟件產品用戶使用手冊和技術手冊;
(6)上一年度該軟件產品銷售收入情況(上一年度該產品銷售收入總列表,以及銷售金額最大的三份合同和發票的復印件);
(7)企業年度財務報表。
2. 申報優秀應用解決方案類的應提供:
(1)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2)承諾書;
(3)“福州市優秀應用解決方案”申報表;
(4)提交應用解決方案說明書,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綜述(解決的主要問題和實施路徑);
二是創新點及與行業其他方案的比較優勢;
三是應用推廣前景與社會、經濟效益;
四是實施保障措施等。
(5)近三年度該應用解決方案收入匯總(上一年度該產品銷售收入總列表,以及銷售金額最大的三份合同和發票的復印件);
(6)企業年度財務報表。
第七條 市工信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發布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申報指南,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并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縣(市)區工信(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縣(市)區工信(經發)局、財政局應根據本辦法和當年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申報指南要求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經匯總后正式行文報送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九條 市工信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申報指南的要求,對各縣(市)區推薦上報的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核審。
第十條 符合初審條件的,由市工信局按規范程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產品的經濟指標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符合專項審計經濟指標的申報產品,由市工信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標準為百分制,其中技術分60分,市場分40分。技術分包含:企業綜合實力10分,產品市場占有率10分,產品的技術水平20分,產品創新水平和獲獎情況20分。市場分主要指產品市場推廣前景(其中基礎得分20分,銷售額每增加100萬元加1分)。市場分由第三方審計機構獲得,技術分由專家評審獲取,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入選名單經在福州工信局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內無異議的,正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獲評福州市優秀軟件產品及優秀應用解決方案,在政府及各部門(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中優先推廣應用,給予首購政策支持。還將根據《關于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發展五條措施》(榕政綜〔2018〕372號)精神,給予每個產品或應用解決方案3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最多不超過60萬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