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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件著作權辦理有什么步驟?需要多長時間? 的處罰,請問還能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

    1、辦理流程 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文件---→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取得登記證書 注釋:如已登記軟件的著作權發生繼受(受讓、承受或繼承),權利繼受方辦理著作權登...

    軟件著作權辦理有什么步驟?需要多長時間?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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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流程


    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文件---→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取得登記證書


    注釋:如已登記軟件的著作權發生繼受(受讓、承受或繼承),權利繼受方辦理著作權登記時需先做軟件著作權登記概況查詢。(查詢申請表需到我中心網站填報)


    2、填寫申請表


    在中心網站上,首先進行用戶注冊,然后用戶登陸,在線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后,確認、提交并在線打印。


    3、提交申請文件


    申請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紙質登記申請文件。


    4、登記機構受理申請


    申請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記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發放補正通知書。根據計算機軟件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根據補正通知書要求,在 3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符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登記機構將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5、審查


    經審查符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規定的,發放補正通知書。根據《計算機軟件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根據補正通知書要求,在 3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符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登記機構將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6、獲得登記證書


    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后,申請人或代理人可登錄我中心網站,查閱軟件著作權登記公告。北京地區的申請人或代理人在查閱到所申請軟件的登記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書原件在該軟件登記公告發布3個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權登記大廳領取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的聯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將按照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地址郵寄證書,請務必在申請表中填寫正確的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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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處罰,請問還能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不可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第六條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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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軟件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一)具有軟件企業資格并持有廈門市信息產業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二)在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持有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軟件產品;(三)持有廈門市信息產業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軟件產品;具體建議參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軟件生產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廈國稅函[2007]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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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件產品檢測應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軟件評測機構進行。目前我省獲得軟件產品評估和檢測相關資質的機構主要有五家:福建省電子產品監督檢驗所/福建省軟件評測中心、廈門理工軟件評測服務有限公司/廈門市軟件評測中心、中質安福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掛靠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福建省計算機軟件測試研究室(隸屬福建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及福建中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掛靠中國軟件評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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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政策】全票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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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從創造、運用、管理、服務、保護五方面強化我市知識產權激勵機制與保護體系,是福建省出臺的首部知識產權綜合性地方性法規


    全文如下




    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2020年10月30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實施知識產權強市戰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廈門經濟特區內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服務、保護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新、有效運用、科學管理、優化服務、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推動解決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論證等服務。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定期發布全市知識產權白皮書。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文化、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

    發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財政、商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機構配合其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促進、保護和公共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構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型智庫、服務機構等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增強全社會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良好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知識產權聯盟等應當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健全知識產權信息溝通機制。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加強與閩西南協同發展區、對口支援地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知識產權案件移送、聯合調查等執法協作機制,促進資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兩岸知識產權經濟發展,完善兩岸知識產權聯盟工作機制,開展兩岸知識產權金融合作,支持臺灣地區民間資本和機構參與知識產權基金投資、知識產權運營等活動。

    推動“一帶一路”知識產權經濟協作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發創新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改革創新中,對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規、旨在推動工作的失誤,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相關主體受到追責時可以提出免責申請。

    第十條鼓勵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廈門片區在知識產權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務、對臺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試,并適時在全市推廣。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相關活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項資金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專利獎評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利獎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轉讓、許可使用知識產權所得,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鼓勵知識產權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支持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產業化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模式,建立適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特點的評價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信貸支持,完善知識產權融資風險預防、風險分擔機制以及知識產權評估、質押財產處置機制。

    創新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模式,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涉及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推動創建兩岸知識產權相關金融機構,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提供資本供給和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聚集區,集聚知識產權市場化服務要素,提升與企業創新發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務能力,為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提供代理、咨詢、培訓、評估、交易、維權等全鏈條服務。

    加強知識產權招商,產業園區招商應當優先考慮核心專利技術項目和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

    鼓勵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優先安排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業者入駐,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服務。

    第十七條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協作,實施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推進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知識產權產業運營機構,推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第十八條政府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下統稱成果單位)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可以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實施產權激勵,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促進科技經濟深度融合。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所稱的職務科技成果,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職務科技成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納入賦權范圍的除外。

    第十九條成果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共有的,成果單位與成果完成人應當書面約定轉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內容,明確轉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成果單位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的長期使用權賦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單獨或者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成果單位與成果完成人應當書面約定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未賦予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單位可以通過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或者與成果完成人書面約定的方式,明確職務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內容。

    未規定或者約定前款內容的,經成果單位同意,可以由成果完成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益比例。成果單位自該科技成果在本單位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組織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權屬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成果單位應當對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條加強公共衛生、生物安全與防疫防化等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化、標準化、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為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民間文藝等領域的知識產權創造與保護提供指導、咨詢、信息等服務,引導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地理標志申請、域名注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作品自愿登記。

    鼓勵和支持著作權貿易,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優秀作品著作權輸出;開發具有本地區特色的優勢著作權產品,促進著作權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五條實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加大政策與資金扶持力度,深化地理標志產業經濟融合,推動地方特色經濟高質量發展。

    鼓勵、引導通過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以及申請地理標志產品等方式,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標志產品集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二十六條加強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支持國內外優質知識產權在本市聚集、轉化、交易,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轉化和產業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知識產權在本市轉化實施的,可以享受本市知識產權激勵政策。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在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時應當進行知識產權評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評議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公共資源配置、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簽訂的書面合同應當包含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建立知識產權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之間信息共享,無償為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政策指導、檢索查詢、維權援助等公共服務,開展知識產權關鍵技術定題跟蹤、數據庫建立、價值評估、風險分析、監測預警等市場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農業、林業、發改、科技、工信等相關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發展現狀、趨勢的監測、研究,為相關部門、產業和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等納入人才引進、培養計劃。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跨學科、應用型知識產權專門人才。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內部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推進知識產權專員制度建設。

    第三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策措施,促進知識產權代理、法律、運營、評估、咨詢、培訓、信息利用等服務機構的發展,引進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知識產權評議、知識產權評估、專利導航、專利布局、數據庫建立、技術咨詢、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知識產權托管等市場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支持行業協會指導和幫助會員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提供知識產權業務培訓、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支持建立知識產權聯盟,開展專利導航、專利池構建和運營、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服務等活動,組織聯盟成員共同防御知識產權風險。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七條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三十八條建立知識產權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案件的信息通報、配合調查、移送等制度,加強與海關、稅務等部門知識產權執法合作。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展會、大型體育賽事和大型專業市場的知識產權綜合執法檢查。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違法行為,防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擴大。

    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知識產權初步識別、投訴應對、快速維權等服務。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處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投訴時,可以運用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快速處理。

    第四十條展會承辦方應當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參展方停止侵權行為的,參展方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書面答辯,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參展方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不能有效舉證或者侵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展會承辦方應當責令參展方撤出該參展項目;不能撤出項目的,應當采取遮蓋等方式處理。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參展方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通知展會承辦方責令參展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加強軟件資產管理,推進軟件正版化與信息化建設、信息安全保護相結合,健全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十二條加強信息技術創新和運用,通過源頭追溯、在線識別、實時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第四十三條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及時處理涉及知識產權的投訴、舉報,健全侵權假冒舉報獎勵機制,做好舉報受理、案件查處、實施獎勵等工作銜接。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按照規定對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提供必要支持,并開展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快速維權等工作。

    支持建立知識產權境外維權聯盟,健全境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機制,提供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境外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信息、法律、預警防范等方面服務。

    鼓勵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知識產權糾紛相關事實、法律依據和處理結果進行中立評估,或者對專業技術問題提供意見,為當事人提供指引和參考。

    第四十五條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效銜接。

    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處理機制。

    第四十六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經當事人申請,應當對知識產權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邀請相關部門、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人員參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對于疑難復雜、專業性強的知識產權糾紛,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調解。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示范、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行政指導,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第四十七條支持社會調解組織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服務,引導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鼓勵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力量依法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以及商事調解組織,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

    第四十八條知識產權糾紛經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組織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委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組織申請司法確認。

    第四十九條發揮仲裁專業、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優勢,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鼓勵、支持商事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參與商事仲裁工作。

    商事仲裁機構探索推進與知識產權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行業協會或者電子商業平臺建立糾紛解決聯動機制,利用互聯網等科技手段提供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服務。

    第五十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當事人申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應當組織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深化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改革,推進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推動現代科技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的運用。

    第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履行知識產權檢察監督職能,創新工作機制,提升辦案專業化水平,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民事保護、行政保護的有序銜接。

    第五十三條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單位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工作平臺,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整合司法、行政、行業組織、調解組織、第三方機構等資源,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

    第五十四條推進知識產權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實現執法、司法信息互聯互通,加大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力度,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司法等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等信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第五十六條鼓勵公證機構以公證咨詢、公證代書、公證證明、公證調解等方式,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流轉、權利救濟、糾紛解決、域外保護等環節提供全程公證服務與保護。

    發揮公證在知識產權融資的增信作用,為化解知識產權融資風險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十七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選聘技術調查官進入名冊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為行政裁決、行政執法、行政調解、仲裁、訴訟和維權援助等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事下列技術調查工作:

    (一)協助調查取證;

    (二)對技術事實的調查范圍、順序、方法提出意見;

    (三)提出技術審查意見;

    (四)其他技術調查工作。

    技術調查官可以接受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的共同委托,對糾紛所涉及的相關事實、法律依據和處理結果進行第三方中立評估,評估意見可以作為糾紛當事人協商和調解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八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評價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知識產權失信違法重點監管名單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開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時,應當查詢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交或者協助提交虛假申請材料騙取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的,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追回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騙取資金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騙取資金十萬元以上的,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交或者協助提交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獎勵,收回獎金、獎品,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專利侵權糾紛司法判決、行政裁決生效后,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知識產權管理秩序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難以認定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除涉嫌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外,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糾紛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且不損害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實際履行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技術調查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聘用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解聘:

    (一)泄露在知識產權案件調查過程中知悉的應當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的;

    (二)與當事人串通,影響調查取證或者提供不實技術審查意見的;

    (三)其他妨礙案件公正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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